"长雄帮"3名"漏网之鱼"被判刑啦!

4月29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中宣判大会,依法公开对两件涉恶案件的3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吴某灿、郭某鑫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五个月;李某鑫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两起涉恶案件法槌落定,标志着平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战果。



自2016年年初开始,以卢某瑜为首要分子、梁某、林某超、陈汉某、陈泽某(五人均已判刑)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被告人吴某灿、郭某鑫及莫某龙、黄某卫、徐某健、韦明某、吴某、高某(六人均已判刑)、李某鑫等社会游手好闲人员为一般成员,以平南县平南镇某汽车租赁车行为活动据点,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平南县城区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在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17年2月26日晚上,莫某龙在平南县平南镇上上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宏发生矛盾。莫某龙即安排被告人吴某灿、郭某鑫和徐某健、韦明某、陈汉某、吴某、高某、李某鑫等人携带刀具、铁水管、棒球棍等凶器于次日2时许,在平南县中医院对面的一间螺蛳粉店门前殴打郭某宏,致郭某宏因右肾裂伤并血肿形成行肾切除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平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灿、郭某鑫在首要分子卢某瑜的组织、领导下及重要成员梁某、林某超、陈汉某、陈泽某的指示,与莫某龙、徐某健、黄某卫、韦明某、吴某、高某等人为一般成员,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以“某租车行”为活动据点,并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平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