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8年前,覃星(化名)伙同覃高(化名)、覃风(化名)、覃亮(化名)持械抢劫了刚从银行取款的张先生、刘女士,致一死一伤,其中三名劫匪当年均已受到法律制裁,而覃星一直逃匿在外。但“法网难逃”,3月23日,逃匿8年的“漏网之鱼”覃星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云出庭”的方式进行网上开庭受审。3月27日,来宾中院以被告人覃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审理查明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覃星与覃高、覃风、覃亮(已判决)共谋到合山市金融街银行网点伺机抢劫取款的群众。当日16时许,被告人覃星在工商银行通过手机电话告知在外等候的覃高、覃风、覃亮,并示意尾随取出现金的被害人张某、刘某,至合山市一街道时,覃高、覃风两人持刀实施抢劫,将装有现金48000元人民币的红色购物袋抢走,后搭乘覃亮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张某被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被锐器伤及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在庭审中,被告方辩解称其只是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并否认了抢劫的犯罪事实。

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潜逃8年, “漏网之鱼”一审获刑15年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覃星伙同他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星提起犯意、纠集同伙、物色抢劫目标、指挥同案人作案、参与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星在侦查机关和庭审时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虽系初犯,但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拟稿:莫秀连

审核: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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