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两名“漏网之鱼” 被依法追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恩施市检察院对办理的石大顺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件中的两名“漏网之鱼”依法进行追诉。


刑满释放不悔改 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据悉,2014年1月,石大顺因罪获刑,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了“恩施市豪揭寄卖行”,该寄卖行的经营范围为旧货寄卖,但石大顺以该寄卖行为依托,先后招募被告人石中灿、肖玉忠、黄远阳、帅伟、杨长江、肖玉林、廖传益、黄健、姚华灼、黄鹤从事违法高利放贷,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以石大顺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间,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强迫交易1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严格审查 确保案件不纵不漏

恩施市检察院在审查石大顺涉黑组织犯罪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关,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经过认真审核证据后发现,该案还存在廖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杨某亮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

为确保办理案件不纵不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廖某、杨某亮二人予以追诉。


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当庭认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杨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一般成员,两人受人指使,使用软暴力、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追讨高利贷,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杨某亮的刑事责任。

一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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