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贖刑制度是指觸犯法律者繳納財產以代替真刑,免於刑罰之苦楚。贖刑制度自上古即始,在秦漢兩代逐漸發展,但是上古秦漢的法典多已散佚,實在難窺當時贖刑之全貌。筆者以下便介紹贖刑起源的四種說法。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一、贖刑的起源

上言贖刑自上古即始,是一個很籠統的說法,但目前學界共識也僅止於此;至於贖刑究竟起源於上古何時,目前尚無定論。關於贖刑起源主要有:堯舜起源、夏代起源、西周起源、東周起源四種說法。這四種說法主要根據《尚書‧舜典》及《尚書‧呂刑》中的記載,而有不同的推斷。為方便後續討論,此處先具引《舜典》及《呂刑》的相關內容。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尚書記載內容

此為堯舜時期的刑罰制度,孔安國註疏以為“金作贖刑”乃“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之意。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尚書記載內容

一般看法認為本條為西周贖刑的相關記載,《呂刑》是西周穆王命呂侯所作,而呂侯制律之時,便參照了夏代的贖刑。據上引史料所示,不僅西周有贖刑,甚至夏代、堯舜也用贖刑;有許多學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

《舜典》及《呂刑》的記載未必真實,也對贖刑的起源有不同推斷,以下分而述之。

(一)堯舜起源說

主要根據《尚書》所言“金作贖刑”,諸多古代文獻皆持此論,例如《孔傳》以及丘濬的《大學衍義補》都據此以為贖刑始於舜;此外,《唐律疏議‧名例律》“死刑二”條(總5條)也以為“金作贖刑”是贖刑的起源;從法人類學的角度而言,在初民時期即有法律,因此不能否定贖刑存在的可能性。

(二)夏代起源說

根據《尚書》卷19〈呂刑第二十九〉中所載:“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持此論者甚眾,他們認為贖刑與財物相關,在商品經濟有一定發展後才可能形成,並且和私有制以及國家同時出現,因此贖刑的起源當推至夏代;以唐代司馬貞著《史記索隱》引自漢伏生所著《尚書大傳》的說法:“夏后氏不殺不刑,死罪罰二千饌。”作為旁證。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尚書》 局部內容

(三)西周起源說

主要來自對《舜典》以及《呂刑》的質疑,持此論者認為堯舜時期還是原始公社的階段,國家尚未形成,何來法律,又何來贖刑;此外對於呂侯“訓夏贖刑”的說法也抱持懷疑態度,認為這只是中國傳統託古的表現。西周以前的贖刑至今並無考古資料可以證明,又《舜典》以及《呂刑》之中所言應為託古的表現,而且贖刑所需的社會條件應至西周才具備,故而認為西周才有贖刑制度。

(四)東周起源說

東周時已有贖刑,乃是學界共識;但是贖刑晚至東周才出現,則非定見。持此論者以為上引《呂刑》所載內容,並非贖刑,而是罰金刑,因為在西周或至少在《呂刑》產生之時,並未區分“罰”與“贖”,且“罰”是唯一被使用的概念,以此否定西周用贖的可能性。

以上四種說法,各有論據,若無新出史料證明,則難以論斷。中國刑罰的起源,可分為“族外製裁”以及“族內製裁”;在上古之時兵與刑被視為一事,皆具有鎮壓異族的功能,又兵刑手段殘酷,只施於族外,至於族內之人,則自有一套放逐刑與贖刑所構成的刑罰系統,因此筆者以為,若以此而將贖刑追溯至堯舜二代也並無不可。又上述諸位論及贖刑起源之先輩,以堯舜時期並無法律,而否定贖刑的存在;上古的誓告乃是一種立法手段,有刑罰的意涵。此處所言之誓未必是成文之法,但是仍具有刑罰的性質,因此並不能以沒有法律,就否定贖刑的存在。然而西周以前的贖刑,史料闕如,記載模糊,無從考究,故而本文暫且不論,僅從西周開始談起。

二、周代的贖刑

西周的贖刑,主要載於上引《呂刑》之中。對於這段記載,牽涉到贖刑與罰金刑的定義。有人定義贖刑以為:“凡言贖者,皆有本刑,而以財易其刑曰贖。”對於罰金刑則認為:“凡言罰金者,不別立罪名,而罰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為一等。”兩者差異在於是否有本刑作為贖與罪之中介。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中的“五罰”屬於罰金刑,是法定常刑,也是周代舊制;而後文所言“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等條則是針對“五刑之疑赦者”而言,此處所言“罰”當與“贖”相等。也就是說《呂刑》的記載,雖僅稱“罰”,但實際上包含了“罰金刑”與“贖刑”兩項不同的刑種。

以上是從贖刑的概念來解讀,若從字詞的表達出發。從《呂刑》的記載來看,“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等條所言之“罰”確實包含了“贖”的定義要件

;例如“墨闢”乃犯罪之人,依其所犯之罪而得之本刑,而後以罰代替“墨闢”。但當時的人對“贖”與“罰”還沒有區分的意識,所以不論贖刑或者罰金刑都用“罰”來表示。從立法概念而言,贖刑制度至少可以追朔到西周;而且,西周贖刑用於“五刑之疑赦者”,是本於“疑罪用贖”的原則,而這項用贖原則也成為許多朝代的贖刑內容。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管子記載內容

而東周贖刑與西周不同,西周時的贖被用於疑罪以免濫刑,而《管子》所言用贖,只有增強國家軍力的現實目地,並不存在恤刑的崇高理念,東周贖刑實為霸道之政。

三、秦代的贖刑

關於秦代贖刑,在睡虎地秦簡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以及《法律答問》中有不少關於贖刑的條文,這可以說明贖刑在秦代已被廣泛應用。從秦簡的相關記載看來,秦贖的適用條件已非西周時的“疑赦”,只有犯罪確定且依法判為贖刑,或者有一定身分之人才可用贖。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從秦簡所整理出來的條文可見,從輕刑至重刑皆有可贖,但是不同刑度也有不同的身分限制。《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所載:“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便為一例。經整理可初步歸納成以下三項:一為少數民族君長,爵位相當於上造以上的,可以贖鬼薪鋈足、贖宮;二為少數民族君長和公士有罪,耐罪以上皆可贖;三為沒有爵位的宗室子孫也有特殊的用贖之權。此外,特殊身分者在役贖的執行上也有不同待遇。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睡虎地秦墓竹簡》 局部內容

綜上所述,秦贖被用於犯罪確定之時,概念與《尚書‧呂刑》的疑罪用贖有所不同;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見贖刑條文具身分差異,並非一體適用,特殊身分者能夠享有更多用贖的權力。由此可見,秦贖不只有前代貧富異刑的問題,更出現階級異刑的情況。此外,從現有史料看來,西周“疑罪用贖”的概念並未被秦贖採用,所以秦贖並沒有救濟疑罪的功能。然而,秦贖當中以役贖代替貲贖的規定,確實能使無財貲贖者免於肉刑,具有正面意義;而且相較於上古時期,秦代贖刑已初步形成一種相對完備的制度,為往後贖刑的制度化奠定基礎。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睡虎地秦墓竹簡》 局部內容

四、漢代的贖刑

漢代贖刑承襲秦代贖刑而有所發展,從張家山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中可見,西漢贖刑的規範已比秦贖更加詳盡具體。例如在贖金額度的規範,便有詳分者的待遇。

另外,據《二年律令‧賊律》所載:“其過失及戲而殺人,贖死。”雖然秦代也有區分過失與故意的意識,但現今所見,秦代並沒有過失犯罪判處贖刑的規定,所以《二年律令》將過失犯罪納入贖刑的適用範圍,是贖刑制度的重要發展。此外,在贖刑的適用身分上,《二年律令》所載條文並未如上述《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所見的律條一般,在規範可贖罪名時加上身分條件,所以並沒有適用身分的差別。

贖刑制度的四大起源說與周、秦、漢三代的贖刑

張家山漢墓 《二年律令》

漢代贖刑有兩種不同性質,一種以正刑的性質存在,另一種則以換刑的形式存在。也分為獨立贖刑以及附屬贖刑,二者的差異在於,獨立贖刑乃是某罪名直接對應的刑罰,而附屬贖刑,則是某罪名先輩判刑,然後再因為某種原因而令其論贖;《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贖額屬於獨立贖刑,也就是說不以刑為中介,直接與相關罪行對應。

由於貨幣經濟在西漢末年被破壞,導致布帛在東漢時期成為商品交換的重要媒介,也造成東漢多以縑贖的情況。對於兩漢皇帝頒佈贖刑詔令的次數差異,西漢限制較嚴格,所以詔書數量較少,而東漢贖刑詔書數量大增。可證明贖刑在東漢時期日趨完善

依小編之見,贖刑制度的起源、發展、完善,也是中國歷史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標準。


參考文獻:

  • 《尚書》
  • 《唐律疏議‧名例律》
  • 《歷付刑法考》
  • 《管子》
  • 《漢書》
  •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 《秦律通論》
  •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 《中國法制通史》
  • 《後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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