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般抵賴拒不執行 重拳出擊追責入刑——興隆縣法院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百般抵賴拒不執行 重拳出擊追責入刑——興隆縣法院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近日,興隆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彰顯了興隆縣法院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和決心,切實維護了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2017年6月19日,興隆縣法院對原告張某某、王某某與被告高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生效判決,因高某某將原告之子撞傷後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判決被告高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2,379.57元。由於高某某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張某某、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9月12日,興隆縣法院執行局依法向高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高某某妻子康某簽收),但高某某拒不報告財產,也沒有履行給付義務,興隆縣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被執行司法拘留後,執行幹警進一步向高某某釋法明理,明確告知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嚴重後果,可高某某始終抗拒執行、不思悔改,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再次對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處以15日的司法拘留。案件移送起訴後,面對強大的法律威懾,2018年11月28日,高某某妻子主動向法院履行義務,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執行款及遲延履行金13萬元,並得到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執行而實施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仍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高某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妻子給付了執行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決戰決勝的關鍵時刻,該案的判決充分發揮了刑事制裁措施在保障司法秩序、維護法律尊嚴、捍衛執行工作權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興隆縣法院將以重拳打擊拒執罪作為破解案件執行難的重要抓手,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讓失信者寸步難行。(通訊員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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