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第一時間應當做什麼?

一、律師意見:1、首先想到是自己有沒有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這個是最重要的,勞動關係的證據都沒有,你去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矢口否認和你不存在任何關係,那以後的維權道路就非常麻煩,因此,發生勞動爭議,要冷靜,在沒有此項證據前,不要撕破臉、打草驚蛇;2、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很多,工作證、工作服、社保繳納記錄、電話錄音、工資流水、勞動合同、同事的證人證言等,但司法實踐中,這些證據是全部或部分缺失,或是存在瑕疵的,譬如工資不是公司公戶轉賬、工作證沒有公司蓋章、電話錄音相對方依法不能代表公司、同事考慮自己利益不願意出庭為你作證等;3、在電話錄音取證時,要區分單位的組織形式,單位的組織形式有很多,例如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有限公司等,分別能夠代表這些單位的是個體的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在完全沒有勞動關係證據的情況下,要通過電話錄音的方式聯繫這些代表,這是最基本固定證據的方式;4、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情況,請求監察部門依法對反映情況核實監察,這種方式也是有很大可能固定勞動者所需要的證據,尤其是對於不是很規範的小微企業。

二、法律規定: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條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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