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真大!貨車司機違規運輸還妨害公務

近日,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案,被告人景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被判處拘役3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宿豫區交通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高某等人在宿豫區宿泗路附近巡邏時,發現一輛掛式貨車涉嫌運輸危險品,故要求對方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景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員未按要求停車,並駕駛車輛至一面粉廠內。執法人員高某等人追隨至麵粉廠內,再次要求被告人景某配合檢查。但被告人景某仍拒不配合,並在下車後用木板擊打執法人員高某的左腿,造成被害人高某左腿上段外側軟組織挫傷。經鑑定,高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據瞭解,被告人景某拉載的貨物屬於危險品。據其交代,知道這些貨物是不可以隨便拉的,但因客戶所託,礙於面子沒有回絕,同時自己也有僥倖心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處被告人景某犯妨害公務罪,拘役三個月。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執法職權,執法權威神聖不容侵犯。在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無論有什麼理由,都要先服從管理,再進行陳述,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決不能採取暴力抗拒執法的手段妨害執行公務。否則,不但於事無補,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重處。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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