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怎樣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

文章導讀:《土地管理法》怎樣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楹庭認為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本條法律規定,適用於這些情形。

(1)未經批准佔用土地。

(2)採取欺騙方式獲得批准。

《土地管理法》怎樣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

第二部分:未經批准佔用土地、騙取批准佔用土地的幾種情形。

(1)建設單位或個人未經用地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用土地的。

(2)鄉鎮企業未經批准使用集體土地的。

(3)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佔用集體土地,用於建設鄉鎮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項目的。

(4)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地質勘查和建設項目施工。

(5)城鎮戶口的居民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並且涉及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情形。

(6)超出批准的土地數量多佔用的,超過的部分屬於非法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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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違法佔地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土地。

(2)拆除地上房屋或沒收非法佔用的土地。

楹庭認為對違反土地利用總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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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作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也可作出並處罰款的決定。

2、行政處分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相關責任人員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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