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確定徵地報批前的協商程序,這和你有重要關係!

新《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第四十七條作出重要修改,簡稱為“確定了徵地報批前的協商程序”,可謂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為大家就該條款進行解讀,並告訴大家在新法實施後,該如何開展維權。

律師解讀

在目前的徵地實踐中,現有的一些政策也規定報批前要進行告知,如果意見分歧較大的還要組織聽證。但經常有農民感覺自己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徵地程序仍然不透明。造成這樣的原因有二:

1、過去規定報批前需要進行的程序,主要停留在徵地方案層面,規定還相對籠統。雖然其也關涉到被徵地農民的利益,但由於不夠具體,不是為每位農民“量身定做”,受到的關注也較小。農民的法律知識不足,大多無法參與到方案制定過程中去,且維權意識稍有欠缺,往往等到補償不公時,才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時就會產生上述感覺。

2、法律規定不明確,約束不足。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徵地報批前的程序。只是在一些政策文件中,為緩解徵地矛盾,要求地方政府在報批前進行相關程序,比如前述的徵地方案。但是,缺乏法律的約束,

一些地方在執行起來並不那麼嚴格,也就導致農民有被侵權的感覺。

新《土地管理法》確定徵地報批前的協商程序,這和你有重要關係!

新的《土地管理法》改變了這一現狀,不僅明確報批之前要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還要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安置標準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充分聽取意見,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要組織聽證。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要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協議;個別難以簽訂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可以說,在報批之前,農民可以通過該協商程序,直接與拆遷方面對面進行談判,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拆遷方面對報批壓力,也會有所顧忌,更加關切農民需求,保證徵地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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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寄語

在這樣的改變之下,史西寧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及時關注徵地信息。在徵地報批之前,儘量將補償糾紛解決,不能解決的,也要注意保存證據,以備後續維權之需。

2、 在土地情況調查時,一定要積極配合,諸如未登記這樣的藉口不能成為拆遷方不予補償的理由。對於土地面積、區位等,一定要在調查過程中核實清楚,以便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 簽訂協議時注意拆遷方必須是政府,村委會、拆遷公司等都不能作為徵收主體。補償協議中要載明徵收面積和補償方式,要核對清楚。特別提醒,不要簽訂空白協議。

4、 遇到糾紛,不要驚慌,要採取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儘量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獲取更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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