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土地管理法》為何修改?土地制度有缺陷,累積諸多社會矛盾


《土地管理法》為何修改?土地制度有缺陷,累積諸多社會矛盾

全文2200字,閱讀約需5分鐘。


眾所周知,新《土地管理法》已經自2020年1月1日施行。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原因,主要有四點,盛廷律師將進行系列解讀。


本文解讀修改原因之一:土地徵收制度有缺陷,累積了很多因徵地引發的社會矛盾。


《土地管理法》為何修改?土地制度有缺陷,累積諸多社會矛盾


拆遷糾紛不斷,徵地制度問題


推進城鎮化進程這些年來,關於拆遷的各種新聞依舊每次都能精準衝擊我們的眼球,爆點多,激起的情緒也多:


《河南漯河官員深夜帶隊拆遷被撞身亡》《女子盤踞樓頂阻撓拆遷,擺“禮花炮”瘋狂轟炸行人》《79歲老人不滿被非法拆遷爬30米煙囪欲自殺》《拆遷戶在爛尾樓裡住了四年,背後原因太心酸》……


這些新聞標題,哪一個不讓人心頭一跳,哪一個不是意味深長。這些新聞中自然不乏極端個案,但也足以讓人產生疑問:


拆遷糾紛為什麼層出不窮?是拆遷戶胡攪蠻纏?是百姓沒有拿到合理補償?還是國家不該推動拆遷搞建設?


都不是。


《土地管理法》為何修改?土地制度有缺陷,累積諸多社會矛盾

拆遷戶努力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沒有錯,拆遷部門立場不同完成徵收任務是職責所在,國家更不用說推進拆遷是出於經濟發展需要……誰都沒有錯,那麼錯就在根源——土地徵收制度不完善。


舊《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修正的,已施行15年之久。


10多年前,中國平均每15個人才擁有一部手機,功能還僅限於打電話發短信;現在,智能手機早已人手一部,雲貴高原上可以一邊放牛一邊連視頻對唱山歌,田間地頭的農民拍抖音在網上大火。


一部法律從制定出來開始就已經過時,更別說如今時代變化令人目不暇接,科技發展、物質改善的速度超出想象,很多法律規定早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


因此,為適應實際情況,舊《土地管理法》在對被徵地農民權益的保障上,是有一些缺漏亟待完善的,包括徵地程序、徵收補償等。


程序上

徵地公告該什麼時候出?


新《土地管理法》在徵地程序上的一大改動是:把徵地公告從審批後公告改為審批前公告。表面看只是公告順序的調整,但意義之重大不容忽視!


以前徵收,地方政府都是在獲得上級政府審批之後,才發佈徵地公告。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決定下發之日,土地權屬即已經變更。


也就是說,當被徵地的農民收到徵地公告時,雖然自家宅基地使用權證還在自己手上,但土地權屬已經事實上由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了!這就導致一些基層拆遷部門據此法規啟動行政強制程序,衍生出非法強拆、暴力強拆的亂象。


《土地管理法》為何修改?土地制度有缺陷,累積諸多社會矛盾

結果顯然是雙輸的:拆遷戶遭遇了切實利益侵害,拆遷部門也損失了權威公信力。


現在,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讓這一缺陷成為過去式。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徵收土地的,應該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注意法條中的“擬”字,注意該法條的最後一句話,這說明徵地公告、聽取意見、簽訂協議等都屬於徵收的前期工作!只有完成這些前期工作後,縣級政府才能向上級政府申請徵收土地,經上級批准後,徵收才能開始!


這一程序上的變動,無疑是對被徵地農民權益的極大保護。徵收前期,拆遷部門再也沒有啟動強制程序的法律依據,被徵地農民如果不願意簽訂協議,徵收程序就不能啟動。


補償上

增加補償項目提高補償標準


在與被徵地農民實質利益密切相關的補償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設了兩個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用。


為什麼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舊法中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歸為一類,都屬於地上附著物,按同樣的標準來補償的。而住宅或房屋的價值和其他地上附著物顯然是不能等同的。現在把住宅補償單獨拆分出來,是對被徵收人補償利益的保護!


為什麼增加社會保障費用?


這是考慮到失地農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補償款很少,也沒有同城市居民一樣的養老保險,農民就成了社會最底層的人。因此,他們需要社會保障。


與此同時,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也提高了。


以前的補償標準是按前三年的產值計算,對於耕種產值不高農作物的農民來說,非常不公平;現在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來制定,並且要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這樣才能充分讓被徵收人得到合理的補償,保障生活水平不下降。


結 語


為發展經濟,國家大力推進城鎮化進程。無論是被拆遷戶、基層拆遷部門,還是拆遷維權律師,都深入參與到這一歷史必經過程中。


新《土地管理法》已經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都成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這件利國利民大事的親歷者,未來我們更會成為法律修正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影響變化的見證者——見證社會的進步!見證法治的完善!


敬請期待下期解讀:《土地管理法》修改原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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