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有虛開嫌疑嗎?為什麼?

時蜂lelm9585


非請自來。

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有虛開嫌疑嗎?簡單來看,這裡頭的兩筆資金交易都與虛開不沾邊,但公賬轉私賬,略顯不妥,可能資金管理存在問題。

“收入打到公賬”

都知道“虛開”,應該不用我過多解釋何為“虛開”了吧。從題目來看,如果該筆銷售業務,購銷雙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收入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這屬於正常銷售業務,顯然不存在“虛開”問題。

“收入”兩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發貨”(包括提供勞務、服務等)並“開票”才是辨別“虛開”的關鍵,如果開票、收錢未發貨,則為典型的“虛開”。

“公賬轉入個人”

公賬轉給個人是否“虛開”,參照上面判斷。經驗告訴我們,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麼購銷業務,也不會開具發票,基本與“虛開”無緣!至於是何問題,非本題討論重點,恕不予細說。


龍門賬


僅僅這個行為不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稅務機關也不會因為你這個行為就來查你有沒有虛開,但是,一旦被懷疑上虛開或者因為別的事情引起了關注,這個行為背後的原因就會被挖掘出來。

1. 虛開發票包含3情況+4行為:

3情況包括:完全虛構交易;部分虛構交易;交易真實,發票不實。

4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總的來說,存在“不實”。

2. 稅務機關為啥會發現虛開:

其實發現的渠道還蠻多的,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嘛。一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引起懷疑:

(1) 通過數據比對,發現企業增值稅稅負跟同行業相距甚遠;

(2) 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深度分析,篩選出高風險案源,然後再重點稽查;

(3) 通過對上下游企業的鏈條式分析,追根尋源找到了鏈條中涉及的企業;

(4) 被人舉報

….

金三系統數據集中、便於篩查、高度整合和便於分析,稅務機關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隨著信息化的進步,以後說不定還有金四、金五。

3. 逃離虛開陷阱

(1) 規範做法。像以前的通過公賬轉賬,再通過私賬走回的形式,已經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稅風險的行為,也要逐步進行改善。

(2) 合理籌稅。通過利用最新的稅收政策,利用稅收優惠,利用地區性優惠、稅收返還或者規範稅收行為等方式來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

總之,在以後銀行、稅務等大數據都聯網的時代,恐怕任何的行為都難逃法眼。所以,能做規範的儘早做起來。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一、你所說的“虛開”,應該是指虛開發票的行為。無論是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嚴重侵蝕國家增值稅稅基,是國家嚴厲打擊的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二、虛開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兩條,一是沒有實際業務,二是侵犯國家稅收。

三、除了虛假身份註冊企業,對外虛開後就走逃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經營的企業虛開發票,都會在賬面上偽造“三流”(票流、貨物流、資金流)等信息。

四、你說的“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就是涉嫌偽造資金流的一種行為。交易的一方,把資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帳,這樣企業賬面上就有收款記錄。但隨後,資金又打還給付款方的個人銀行卡。實現了資金的迴流。

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稅務機關調查的基本內容。

五、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在重拳開展“雙打”,內容就是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嚴厲打擊出口騙稅。各地稅務機關戰果累累,2019年,“雙打”工作還將繼續深入推進。


商海追夢人


虛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以下的行為屬於虛開發票: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不符的發票。

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虛開發票,最重要的一點是看發票是否與實際經營相符。由於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過於籠統,最高法院又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作出了司法解釋:

  • 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接受應稅勞務,為他人(銷售方),為自己(購買方),讓他人為自己(購買方),或者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 有應稅勞務或者購銷貨物發生,但與實際的交易不符,包括數量,金額,品名等。

  • 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但是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發票。還有一種行為,是典型的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整個過程中存在三方,實際交易的雙方,還有受票的第三方,實際交易中的購買方不需要發票,就要求銷售方把發票開給第三方。這也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題主所說的收入打到公戶,再由公戶轉給個人,正常的轉賬行為不會引起稅務關注,沒有那個稅務局會因為公戶轉給個人一筆款就來查賬,但其他方面一旦引起稅務的關注,對公賬戶的資金流水卻是一定會查的。是不是虛開,一般會從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三流開始查,如果這個時候發現有不明原因的公戶對私戶轉款,就要好好查一下了。


簡淨軒語


收入轉給對公,公司確認收入並已經開具發票,並已經簽訂合同。這樣業務流清晰不屬於虛開發票。由對公相互轉給個人,如果是報銷款,還款或是借款有事實原因是可以的。否則打給個人有涉及個人所得稅的風險(股東視同分紅,其他個人可能被認為是工資或勞務等)


財稅說and惠通財稅


對公帳戶與個人帳戶之間發生資金往來,屬正常的經營業務,如果與虛開發票嫌疑聯繫在一起,則屬不正常!


墨攻28


稅務已經用大數據框死了,虛不虛根本不在你這


牧哥聲聲


開發票交稅,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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