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母親無人贍養 法援律師助其維權

案 由:贍養費糾紛

指派單位:天津市河西區法律援助中心

承 辦 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袁小敏

案情簡介:受援人湯某年近90歲高齡,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有三子二女。湯某沒有退休金,收入來源為低保和政府補貼,收入很低,主要靠子女養老。由於年紀很大,身體較差,並且行動不便,導致生活開支較大,目前與三子共同生活。長子和次女不僅不看望和照顧受援人,而且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為此,受援人曾起訴過該二人承擔贍養費,但由於贍養費標準過低,不足以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無奈向河西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依法維權,要求增加贍養費。

承辦過程: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請並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立即辦理了援助手續,並指派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袁小敏律師承辦此案。袁律師接到指派任務後,非常重視,立即與受援人見面,詳細瞭解案情及其訴求,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並很快撰寫完起訴狀,於2015年6月1日到法院立案,河西法院當日受理了本案。由於本案是增加贍養費的案件,原告的生活成本增加、社會消費水平的提高和被告的收入狀況的變化直接決定了是否應該增加贍養費的標準以及增加的數額。本案距離上次判決確定的贍養費的標準已過去兩年,基於當時的條件確定的贍養費標準已發生了較大變化,按照法律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增加相應的贍養費。庭上,袁小敏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三款之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延伸的含義是,當給付的標準過低時,應相應提高標準。由於隨著原告的年紀增加,生活成本包括醫療費用也隨之增加,而被告的收入也在提高,因此,作為子女應提高贍養費數額。2015年7月16日,河西區人民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受援人的請求。受援人對結果表示滿意,對援助機構和承辦律師的工作表示了肯定。

承辦結果:判決書判令兩被告每月承擔的贍養費由260元提高到400元,同時,支持了原告醫療費的請求。

案件點評: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當前我國以家庭養老為主的養老模式情況下,子女贍養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基礎,也是老年人權益的基本保障。如出現子女怠於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的生活將陷入絕境,這跟中華民族弘揚的尊老愛幼的美德相違背,有悖倫理,必須予以杜絕,而本案正是這一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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