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收入證明」能否作爲誤工費的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有人員受傷,必然在身體康復過程中需要休息期,此時,對於一個仍在工作中的勞動者來說,誤工費就是賠償中的常見項目。但是,不是每一個傷者都能獲得誤工費的賠償,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可能並不管用。

「法援」“收入证明”能否作为误工费的证据?

2017年9月份,從四川來滬多年,在奉賢區一個建築工地上做鋼筋工的顧某,半夜在建築工地生活區的水泥地坪上乘涼睡覺時,被一個工友駕駛的轎車不小心壓到,導致脾臟破裂。經過治療,顧某行脾臟切除術,後被司法鑑定機構評定為八級傷殘,休息期五個月,護理期三個月,營養期二個月。後續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要求顧某提供有關誤工方面的材料,以便核賠誤工費。由於顧某一直是跟著老家的包工頭在各個建築工地輾轉打工,沒有任何勞動合同,更不會繳納社會保險。每個月初,顧某隻是從包工頭那裡預先支取現金1000元生活費。等到年底,包工頭再根據記錄的實際出工天數,按照每天300元的標準,一次性和顧結算工錢。在這種情況下,顧某無法提供保險公司要求的任何證據材料,只能由包工頭出具了一份說明上述情況的“收入證明”。毫無疑問,保險公司不可能根據這份所謂的“收入證明”來核賠顧某的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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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交通法援”諮詢平臺接到顧某的電話後,耐心地向顧某做出瞭解釋,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休息期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交通事故賠償中,適用的是“損失填平”原則,也就是說,傷者僅僅有休息期,並不能一定獲得誤工費的賠償。法律規定傷者必須有收入的減少,才可以就減少的部分,要求肇事者賠償誤工費。顧某隻是提供了一個“收入證明”,該證明內容無法顯示顧某在休息期內,是否有收入減少的事實。

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傷者的休息期內,並不會扣減工資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認為傷者並未出現“誤工費”。所以,僅僅靠“收入證明”是無法獲得誤工費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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