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的相關法律知識


現今,私家車的數量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車位變得異常稀缺。那麼,對於小區中的車位、車庫的性質和權屬問題,你瞭解嗎?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規劃車位、車庫的性質

車位、車庫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輔助設施,性質上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因此,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需要。因為現代社會特別是大中型城市已經是汽車社會,開車已經成為城市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你很難想像在一個小區只有專有部分沒有車位、車庫會是個什麼樣子!既然是專有部分的配套設施,那麼就應當首先為專有部分的業主服務。只有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車需要的情況下,才能考慮為小區外的其他人提供服務。

小區停車位的相關法律知識

二、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屬於當事人約定範圍,在處理相關權屬爭議時,應首先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於車位、車庫權屬的約定。關於約定方式,本款規定為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其中,出售主要指開發商將車位、車庫交付業主所有,由業主支付約定價款的方式。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在業主支付價金之後,由開發商轉移給業主,是出售方式的主要法律後果,也是業主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主體取得車位、車庫的重要法律手段。附贈,指開發商把屬其所有的車位、車庫無償地送給業主,業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贈一般發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其性質多為開發商為促進商品房銷售而附加提供給買受人的一種優惠措施。出租,係指開發商作為出租人把出租財產——車位、車庫交給業主使用,業主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車位、車庫返還給開發商的方式。通過出租方式,業主可以從開發商處取得對車位、車庫的暫時佔有權和使用權,但處分權仍屬於開發商。

關於約定的形式應當採取書面合同方式,因為車位、車庫所有權的歸屬為與房屋所有權密切相關的不動產的歸屬。須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實際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即商品房買賣法律關係和車位、車庫使用權轉讓、附贈或出租的法律關係,兩者相互獨立,並不存在必然的牽連關係。

三、關於規劃車位、車庫是否可以出賣或者出租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的問題

凡是小區的規劃車位、車庫,是不允許出賣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的。那麼是否可以出租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呢?

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效用,也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開發商的合法權益,在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應當允許開發商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

就理論上來說,開發商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小區的車位、車庫出賣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實踐中不排除有這種情況發生。例如,開發商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自己的車位、車庫足夠,任何時候都可以滿足小區業主的合理需要,這時決定將一小部分車位、車庫對第三人出售。實踐中也沒有發生糾紛,業主和小區之外的第三人相安無事。開發商的這種出售行為屬於相對無效。在沒有權利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也談不到對誰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其存在也是合理的,沒有必要主動干預。但是,一旦符合條件的業主提出要求,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此種買賣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認定為無效。

小區停車位的相關法律知識

相關法條: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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