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篱 (二)

2、王府不得干预诸司

当然,禁止诸王劳役诸司的规定颁布后,其效果并非立竿见影,诸王命令有司修造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朱棣得知后,皆赐敕训诫,以保证这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永乐元年五月,晋王朱济熺令有司每二十里设火燎,并修治桥梁和道路等。朱棣听闻后甚是不乐,下诏戒谕晋王朱济熺,秦王朱尚炳因欲修建郡王居室,也一并受到训诫:

“今何时也?尚可劳民如此乎!并谕尔知之。”

权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篱 (二)

于是,就在晋王朱济熺命令诸司事发后几天,朱棣立即敕谕地方诸司,令诸司不得听命诸王,这当视为朱棣削藩政策的第二条重要诏令:“(永乐元年五月)谕天下诸司,事干王府者,遵《祖训》启王知之;有司合行事务,不许一概启请,推托利害;若王府事有相关,即遣人驰奏,不待报而擅承行者,论以重罪。”这项诏令对王府与地方诸司的事务做了明确划分,规定诸司事务,有关王府者可奏请亲王,其他不干王府者,俱不许启请;若王府有事,诸司要上奏朝廷,不得听命于诸王。这条诏令是对永乐元年四月诏令的进一步深化,将不得干涉有司的事务,从修造事务扩展为全部王府事务。这样,诸王已经完全丧失了任何可能节制诸司的权力。《礼部志稿》对此亦有记载,永乐元年,成祖下令:“王府有事,发行三司等衙门,随即奏闻,必待钦准,方许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礼部志稿》所载当与上述《明太宗实录》永乐元年五月诏令是一回事,但是语意更为明确,规定王府有事,皆需发行三司,由三司奏闻朝廷,这就意味着不仅诸王不得节制诸司,而且诸王丧失了直接与皇帝沟通的渠道,反倒要受到诸司的监管。朱元璋分封诸王,意欲建立分封与郡县并行的双重政治体制,而朱棣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将分封体制纳入到郡县体制之中。于是,限制诸王在封地内的其他行事权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3、诸王在封地内行事权力的丧失

随着诸王节制诸司权力的完全丧失,朱棣又进一步控制藩王在封地内的其他行事权力,最终藩王的权力范围被局限于王府之内。永乐三年七月,周王朱橚于封地内张贴榜文,行号令,此举虽不是节制诸司,但依然受到朱棣切责:

比各府县录周府长史司榜文来奏。夫朝廷与王府,事体不同,长史司专理王府事,岂得遍行号令于封外,与朝廷等?一家有一家之尊,一国有一国之尊,天下有天下之尊卑,不踰尊古之制也。今贤弟居国如诸子,擅行号令于国内,其亦可乎?若奸人造此离间,即具实以闻,当究治之;如实贤弟所命,则速遣人收还。仍严戒长史行事存大体,毋贻人讥议

权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篱 (二)

在这封敕谕中,朱棣指责朱橚“擅行号令于国内”,目无国家,是僭越之举;同时,朱棣言明藩王作为臣子,无权在封地内行事,最后勒令朱橚遣人收回榜文。这意味着,藩王的权力被严格限定在王府之内。与之类似,永乐三年九月,齐王朱榑令王府护卫守青州城门,亦被朱棣下令禁止,且言王府护卫仅有守卫王城之权,命朱榑将护卫遣回:

国家旧制,王府护卫官军止守王城。今闻青州城北门守以护卫之人,内通广智门,外接花园,筑墙横截,使城守者不得登城夜巡。此何为者?且闻其他不法尚多。兄之爱弟,所望令誉日彰,而所闻纷纷若此,能不为之投杼乎?弟亦备尝艰苦矣,宜勉自饬励,以副同气至爱之望,其李珙等不过畏死,假告讦以掩己非,宜速发来,审其虚实,正之法,以杜谗口;若复执留不遣,恐启人疑。王其审之

而后,朱榑立即上疏谢罪,朱棣回复:

览表云,继今改过不敢复为不义,词意恳至,深慰吾意。兄弟之情岂有他哉,但欲相与同享富贵,保令名,永终不隳耳,吾弟勉之。今后护卫人犯法,须如律处治,若非王府之人有犯,须归有司,王府不得干预。将来吾弟所行皆善,其乐不可言,而兄亦与有保全之美,吾弟勉之

朱棣对齐王的悔过态度很满意,但仍然告诫朱榑,对于非王府之人,一旦有过,须由有司处置,王府不得干预。永乐三年,楚王府擅制夜开城门铁牌,朱棣敕戒楚王朱桢曰:

湖广都司言:“楚府付铁牌一面,云:‘遇夜差人出城门公干者,验此开门。’”上以书谕楚王桢曰:“朕昔守北藩,地连边塞,与胡虏相接,实为重镇。护卫巡视王城及阑马墙圆牌,皆朝廷所降,初无夜开城门铁牌,况国家旧制,在外各城门锁钥皆属都司军卫。今王府自出此牌,礼非所宜,贤弟贤明孝友,恪慎周详,为亲藩表率,即宜停革,以副倚重之意。”

为了彻底削夺诸王在封地的行事权力,将诸王权力严格限定在王府之内,于是,一些王府事务开始逐渐交由诸司处理。永乐四年正月,周王朱橚请求亲自带三千护卫,入皂君山搜捕逃亡军士:

周王橚奏:“比遣护卫指挥王兴等领军三千,分道入皂君山,搜捕逃亡,请亲往督视;”上赐书谕之曰:“逃亡之徒,三五相聚,不过苟图自全,无能为也。已敕有司及遣官军追捕。贤弟今欲率兵亲行,或下人生事扰民,罪将何归?且千钧之弩不为鼷鼠发机,可即还国

权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篱 (二)

朱棣制止周王亲自追捕,下令有司遣官代为追捕,表明朝廷对藩王的管制愈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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