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籬 (二)

2、王府不得干預諸司

當然,禁止諸王勞役諸司的規定頒佈後,其效果並非立竿見影,諸王命令有司修造的事情還時有發生。朱棣得知後,皆賜敕訓誡,以保證這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永樂元年五月,晉王朱濟熺令有司每二十里設火燎,並修治橋樑和道路等。朱棣聽聞後甚是不樂,下詔戒諭晉王朱濟熺,秦王朱尚炳因欲修建郡王居室,也一併受到訓誡:

“今何時也?尚可勞民如此乎!並諭爾知之。”

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籬 (二)

於是,就在晉王朱濟熺命令諸司事發後幾天,朱棣立即敕諭地方諸司,令諸司不得聽命諸王,這當視為朱棣削藩政策的第二條重要詔令:“(永樂元年五月)諭天下諸司,事幹王府者,遵《祖訓》啟王知之;有司合行事務,不許一概啟請,推託利害;若王府事有相關,即遣人馳奏,不待報而擅承行者,論以重罪。”這項詔令對王府與地方諸司的事務做了明確劃分,規定諸司事務,有關王府者可奏請親王,其他不幹王府者,俱不許啟請;若王府有事,諸司要上奏朝廷,不得聽命於諸王。這條詔令是對永樂元年四月詔令的進一步深化,將不得干涉有司的事務,從修造事務擴展為全部王府事務。這樣,諸王已經完全喪失了任何可能節制諸司的權力。《禮部志稿》對此亦有記載,永樂元年,成祖下令:“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必待欽準,方許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禮部志稿》所載當與上述《明太宗實錄》永樂元年五月詔令是一回事,但是語意更為明確,規定王府有事,皆需發行三司,由三司奏聞朝廷,這就意味著不僅諸王不得節制諸司,而且諸王喪失了直接與皇帝溝通的渠道,反倒要受到諸司的監管。朱元璋分封諸王,意欲建立分封與郡縣並行的雙重政治體制,而朱棣徹底改變了這一格局,將分封體制納入到郡縣體制之中。於是,限制諸王在封地內的其他行事權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3、諸王在封地內行事權力的喪失

隨著諸王節制諸司權力的完全喪失,朱棣又進一步控制藩王在封地內的其他行事權力,最終藩王的權力範圍被侷限於王府之內。永樂三年七月,周王朱橚於封地內張貼榜文,行號令,此舉雖不是節制諸司,但依然受到朱棣切責:

比各府縣錄周府長史司榜文來奏。夫朝廷與王府,事體不同,長史司專理王府事,豈得遍行號令於封外,與朝廷等?一家有一家之尊,一國有一國之尊,天下有天下之尊卑,不踰尊古之制也。今賢弟居國如諸子,擅行號令於國內,其亦可乎?若奸人造此離間,即具實以聞,當究治之;如實賢弟所命,則速遣人收還。仍嚴戒長史行事存大體,毋貽人譏議

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籬 (二)

在這封敕諭中,朱棣指責朱橚“擅行號令於國內”,目無國家,是僭越之舉;同時,朱棣言明藩王作為臣子,無權在封地內行事,最後勒令朱橚遣人收回榜文。這意味著,藩王的權力被嚴格限定在王府之內。與之類似,永樂三年九月,齊王朱榑令王府護衛守青州城門,亦被朱棣下令禁止,且言王府護衛僅有守衛王城之權,命朱榑將護衛遣回:

國家舊制,王府護衛官軍止守王城。今聞青州城北門守以護衛之人,內通廣智門,外接花園,築牆橫截,使城守者不得登城夜巡。此何為者?且聞其他不法尚多。兄之愛弟,所望令譽日彰,而所聞紛紛若此,能不為之投杼乎?弟亦備嘗艱苦矣,宜勉自飭勵,以副同氣至愛之望,其李珙等不過畏死,假告訐以掩己非,宜速發來,審其虛實,正之法,以杜讒口;若復執留不遣,恐啟人疑。王其審之

而後,朱榑立即上疏謝罪,朱棣回覆:

覽表雲,繼今改過不敢復為不義,詞意懇至,深慰吾意。兄弟之情豈有他哉,但欲相與同享富貴,保令名,永終不隳耳,吾弟勉之。今後護衛人犯法,須如律處治,若非王府之人有犯,須歸有司,王府不得干預。將來吾弟所行皆善,其樂不可言,而兄亦與有保全之美,吾弟勉之

朱棣對齊王的悔過態度很滿意,但仍然告誡朱榑,對於非王府之人,一旦有過,須由有司處置,王府不得干預。永樂三年,楚王府擅制夜開城門鐵牌,朱棣敕戒楚王朱楨曰:

湖廣都司言:“楚府付鐵牌一面,雲:‘遇夜差人出城門公幹者,驗此開門。’”上以書諭楚王楨曰:“朕昔守北藩,地連邊塞,與胡虜相接,實為重鎮。護衛巡視王城及闌馬牆圓牌,皆朝廷所降,初無夜開城門鐵牌,況國家舊制,在外各城門鎖鑰皆屬都司軍衛。今王府自出此牌,禮非所宜,賢弟賢明孝友,恪慎周詳,為親藩表率,即宜停革,以副倚重之意。”

為了徹底削奪諸王在封地的行事權力,將諸王權力嚴格限定在王府之內,於是,一些王府事務開始逐漸交由諸司處理。永樂四年正月,周王朱橚請求親自帶三千護衛,入皂君山搜捕逃亡軍士:

周王橚奏:“比遣護衛指揮王興等領軍三千,分道入皂君山,搜捕逃亡,請親往督視;”上賜書諭之曰:“逃亡之徒,三五相聚,不過苟圖自全,無能為也。已敕有司及遣官軍追捕。賢弟今欲率兵親行,或下人生事擾民,罪將何歸?且千鈞之弩不為鼷鼠發機,可即還國

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政治藩籬 (二)

朱棣制止周王親自追捕,下令有司遣官代為追捕,表明朝廷對藩王的管制愈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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