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日前,濟寧市發佈《濟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該辦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根據該《辦法》,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徵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每戶搬遷費總額不低於1000元。

《辦法》中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辦法》中提到,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如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針對徵收個人住宅方面,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的,被徵收人選擇最低面積補償的,徵收該房屋應當按照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所在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或者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大於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被徵收人承擔;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小於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辦法》中規定,徵收商業、生產、辦公、倉儲非住宅房屋,其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和搬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同時,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前款標準,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三個月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安排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一款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辦法》中還提到,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沿街、一層住宅房屋實際用於商業經營,已取得營業執照滿1年,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1至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0%的標準給予補償;5至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15%的標準給予補償;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提高20%的標準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照期限搬遷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給予被徵收人補助和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標準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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