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一般來講,在自訴案件中,應當由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有能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被害人的訴權,其他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代替。如果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喪失了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後,因為其他原因而死亡或者本來就屬於法律上所說的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呆傻等。這種情況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同胞兄弟姐妹)代替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等有關規定受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於被害人提起訴訟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都應當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藉口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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