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沒想到後果這麼嚴重!

勞動者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支持不賠違約金

劉某於2009年4月到通遼神鷹通用航空公司處工作從事機械維修保養工作,2010年1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5日後,雙方另行簽訂了一份員工培訓合同,約定劉某自願參加神鷹公司的超輕型飛機駕駛員培訓,培訓費用為10萬元,劉某承擔4萬元。劉某取得飛行員資格後,需在神鷹公司處服務8年,合同期滿後神鷹公司返還劉某培訓費用4萬元。後,神鷹公司收取劉某培訓費、學雜費4.5萬元。

2011年2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培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劉某在服務期內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為公司服務,如在服務期內離職,劉某返還神鷹公司全部培訓成本費用,並向神鷹公司支付50萬元違約金。2012年12月,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員工保密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及違約條款。

因神鷹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劉某勞動報酬及為劉某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劉某於2014年4月書面通知神鷹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於次日離開神鷹公司。

2014年5月,劉某提請勞動仲裁,要求神鷹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返還培訓費、學雜費,並補繳社會保險。

案例來源: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內05民終57號】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沒想到後果這麼嚴重!


【小維析法】

1、劉某沒有提前書面通知神鷹公司,亦未辦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續而離職,是否違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即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現神鷹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劉某勞動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

2、關於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

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不為勞動者辦理或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而是以工資形式全額支付給勞動者。這種約定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補繳社會保險應由社會保險機關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管並處罰,不屬民事管轄範圍,故法院未對劉某的該項主張進行處理。

3、服務期內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據此,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神鷹公司收取劉某培訓費、學雜費並不予返還的約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相關費用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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