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销售人员款到提成的规定还有效吗?


韩某于2012年4月入职北京康宁智泉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在职期间,韩某促成公司签订了大连香洲项目,并与公司约定,待客户回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公司支付韩某佣金6万元。

2015年11月,韩某与康宁智泉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约定韩某在职期间所签订的大连香洲项目,待尾款到账后仍能享受在职期间所约定的提成权利。

此后,康宁智泉公司一直以客户回款尚未达到合同金额的95%为由,拒绝支付韩某项目提成。

韩某索要提成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一份大连香洲田园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康宁智泉公司于2014年5月签订的《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在全部设备到场安装完毕调试正常,且验收合格后6个工作日内,香洲公司应向康宁智泉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此外,韩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载明香洲项目调试验收合格,于2014年12月29日移交,并于2015年1月1日起计工程保修期。

【(2016)京03民终12843号】

解除劳动合同,销售人员款到提成的规定还有效吗?


【小维析法】

本案中,双方对于存在提成款6万元未予支付的事实均予认可,但对该提成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存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提成款的支付条件(即回款达到95%)是否成就由康宁智泉公司掌握管理,而不由已离职的韩某控制和掌握。因此,在韩某已举证证明付款条件已达成的前提下,康宁智泉公司应就回款情况进行举证,包括对一年多前即应到账的合同款项为何至今仍未到账及相应的追款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但其仅以“合同回款未达到95%”这一简单表述为由拒绝为韩某发放提成显属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康宁智泉公司支付韩某提成款6万元。

韩某作为康宁智泉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获得提成的前提是促成用人单位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为用人单位提升业绩并使用人单位获得收益。回款系销售后的附随工作,在韩某持续在职的情况下,康宁智泉公司将其作为支付提成的条件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但在韩某已离职的情况下,韩某并非主观不愿,而是客观不能再为康宁智泉公司提供相应的追款工作。

双方所签之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虽对提成的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但即使韩某离职时协议约定的合同款项尚未全额到账,康宁智泉公司亦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合同收益。现韩某已离职,其不再负有为康宁智泉公司追款的义务和职责。故,在韩某已为康宁智泉公司促成相关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康宁智泉公司支付相应的提成。

维个权提示您,用人单位与销售人员款到提成的约定是否有效,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如销售人员离职,回款时间即使晚于离职时间到账的,亦应支付给离职员工。当然,如果因为离职员工原因,导致无法回款的,该款项不应计算提成,且该离职员工应在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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