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更換庫存輪胎案宣判 三倍賠償!

國內首例更換庫存輪胎案宣判 三倍賠償!

“庫存”5年的輪胎,還算不算“新”輪胎?不算!如果給消費者更換這種超過理賠期限的輪胎,商家要三倍賠償。3月19日,海淀法院對國內首例更換“庫存”輪胎欺詐消費者案件,做出判決。

劉先生訴稱,去年7月18日,其寶馬轎車輪胎爆裂,須更換,便要求被告可飛浩達公司更換一個全新的倍耐力輪胎,付款1350元整。“換的時候,我就覺得輪胎有點舊了,但店長說是‘新輪胎’,不影響使用。”結果,第二天,劉先生找權威機構鑑定,發現該輪胎是2013年第8周生產的,已經“過期”的輪胎。

劉先生認為,輪胎屬於橡膠製品,三年後橡膠品質就必然己經老化,依照國家規定,根本就不應該銷售5年的舊輪胎。可飛浩達公司的行為屬於故意欺詐,以次充好。劉先生要求可飛浩達公司更換,但該公司以各種藉口拒絕更換。劉先生提起訴訟,要求三倍賠償。

可飛浩達公司在沒有明示的情況下,於2017年7月向劉先生銷售2013年第8周生產的輪胎,銷售日期早已超出了3年理賠期限,因而不符合輪胎經銷的行業標準。該項標準雖然是輪胎經銷企業的營銷管理規範,不是輪胎產品質量規範,但該項規範與輪胎性能、質量決定的輪胎使用壽命存在因果關係,可以參照適用。因此,可飛浩達公司出售給劉先生的庫存時間過長的輪胎,是安全使用壽命遠低於正常銷售標準的輪胎,因而屬於質量瑕疵輪胎。

最終,法院判決可飛浩達公司退回劉先生更換輪胎貨款1350元,並按三倍賠償劉先生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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