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收到錄用通知卻又被拒,用人單位是否該擔責?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收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

大部分人認為新工作就有了著落。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小普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 明明都收到錄用通知了,結果卻又說不錄用!我在附近連房子都租好了呢!這可咋辦?

我給你講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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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案例回顧

2018年3月初,張浦的王女士在找工作時發現崑山某電子公司在招員工,而王女士均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在向公司投簡歷後,王女士收到了面試通知。

2018年3月20日,王女士經該公司人事經理面試後初步與公司達成了入職的意向,並約定了從事的崗位、薪資水平等內容。為了方便接下來的工作,王女士便將原來租賃的房屋退掉,並在崑山張浦重新租了一套房子。

2018年3月22日,王女士收到公司的電話以及郵件,確認要求王女士在2018年3月30日上午到公司報到。然而,30日當天上午王女士到公司時卻被告知,新單位拒絕為其辦理入職手續,理由是公司臨時決定招一位工作經驗更豐富的應聘者。一時間王女士不知所措,被公司“趕”出來以後,越想越氣的王女士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8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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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

法院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聯繫了該電子公司,公司並未回應,法院依法向公司發送了傳票。公司應訴時其人事負責人到庭參加訴訟,其稱公司在此事中做法的確欠妥,在向王女士發送錄用通知後,公司又找到一名經驗更豐富的人員願意在公司任職,因此在王女士報到那天就拒絕錄用了,同時表示願意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在調解期間,王女士表示因該工作其重新租賃了房屋並搬家,因此在一個月工資的基礎上要求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最終,經法院耐心調解,公司補償王女士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王女士搬家費以及半個月的房租共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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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講解

【小司说法】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其雖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其對於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的條件,用人單位應與其如約訂立勞動關係。一旦用人單位違反錄用的約定,在無其他合理情況下,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賠償勞動者在此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

找工作時,

你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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