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真的啦!193人因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被联合惩戒

来真的啦!193人因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被联合惩戒

大快人心!!!

此消息来的不是太早而是太晚!

但总算盼来了!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了7个因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受到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相关信息,刘某等193人被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该名单信息已经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期限自行政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为期5年。

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被联合惩戒”。

来真的啦!193人因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被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1

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西门外以牟利为目的兜售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2018年10月29日17时许,占某等家属因其父余某在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突发急性左心衰死亡,将病患遗像搁置于医院医纠办办公室,与医生发生争吵,扬言将开车撞死当事医生。10月31日上午,占某等家属又到鄂州市中心医院吵闹,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

2018年11月3日凌晨,姜某陪同其妻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二四二医院急诊科看病。因不满急诊科医师的伤情处置意见,殴打急诊科医师。随后,前往该院骨伤科诊治,又与骨科医师发生口角,并殴打骨科医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姜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2018 年11 月6 日,梁某在湖北省兴山县人民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其父出院手续时,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后打伤医务人员面部、损坏办公物品。民警到达现场后,梁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大吵大闹,辱骂、威胁民警。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决定对梁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合并处予行政拘留十七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

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病患家属张某、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将黄某尸体摆放在河南省新安县仓头卫生院诊楼大厅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经民警劝说、警告,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拒不服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给予张某某、牛某某、黄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

2018年12月3日13时许,患者家属何某因小孩疾病诊断与浙江省绍兴市中心医院常医师发生争吵、推搡,继而殴打常医师。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

2018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病患亲属张某1、张某2等多人在山西省长治和平医院正门口悬挂条幅、摆放花圈,向医院讨要说法。经民警劝解、警告后撤离。12月16日7时50分许,张某1、张某2等多人再次在和平医院正门口悬挂条幅、摆放花圈,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张某1、张某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给予张某1、张某2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雨林在线”在2015~2018年期间多次解读

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问题,

并强烈呼吁对伤医、辱医、破坏医疗秩序的

社会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

据网上披露的相关消息判断,

这极有可能是继国家28个部委颁布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

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来

首批被联合惩戒的失信名单

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惩恶扬善,

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才能给医者一个安全有保障的执业环境,

对医生的尊重就是对生命的尊重。

来真的啦!193人因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被联合惩戒

雨林在线为大家解读一下医疗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1、国务院于2014年6月27日正式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出台的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中明确包含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政务诚信,而卫生计生领域的诚信建设被列为社会诚信内容。也就是说,信用管理告别了以往主要对经济领域具有束缚力的局限。

2、社会信用规划纲要中明确将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告别了以往主要针对机构或法人的信用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也就是说施暴者作为自然人,其行为被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3、国家卫生计生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将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医务人员信用管理、人口计生领域信用管理、行业诚信作风建设、行业政务诚信建设、服务相对人信用管理等6方面信息作为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方案中明确有“服务相对人信用管理”,也就是说不仅是针对卫生计生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也针对服务相对人的信用管理,服务相对人包括患者、患者家属等。

4、“信用中国”网站为国家正在建设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于2015年6月1日开通,目前已经有各部委提供的信用记录数百万条。凡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这就意味着打破了原有的“信息孤岛”,信用信息可以进行共享,可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惩戒。

来真的啦!193人因严重危害医疗秩序被联合惩戒

雨林在线对核心争议的看法——

我们原本争议不绝的是每个公民都具有健康权、生命权,也就是说即便对施暴者建立了“黑名单”,医院和医生仍不能拒绝诊疗,这一困惑将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得到解决。

说的通俗一些就是,凡因伤医或辱医行为被行政或法律处罚者,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他们未来也将被挡在升职、晋升、银行贷款、出国等大门之外,尽管仍能就医,但是其付出的代价将非常惨重,甚至是寸步难行。

附件: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 2014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大快人心之事

你我奔走相告

唯有惩恶扬善

方能换来医患和谐

来源:信用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健康报、雨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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