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避稅|申報資產損失不用上交資料,但這5種數據一定會查!

創業避稅|申報資產損失不用上交資料,但這5種數據一定會查!

資產損失

一直是企業所得稅政策中較為特殊,也較為爭議的一個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對於損失的分類,損失的認定,損失的申報始終不是十分清晰。稅務機關對於損失的認定也十分為難,搞不好就要承擔對應認定責任和風險

面對這些問題,國稅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文件,從資料申報角度對於資產損失政策進行了調整。為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個重大變化,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幫助大家分析:


1.什麼是資產損失?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稅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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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產損失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將申報分為兩種: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需要清單申報的情況如下: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除此之外其他資產損失統統屬於專項申報。

總體而言,清單申報簡單,專項申報復雜。原來的規定是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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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常常對於這些損失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導致專項申報成功率很低。

3.這次政策調整主要做了什麼?

本次的重大政策變化正是對於上述這一點做出調整!企業資產損失申報不需要報送清單和資料了!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本來就有資產損失對應的表格系統,再次要求清單,尤其是要求申報證據資料,給企業和稅務機關雙方都帶來雙重麻煩,取消這一規定,大快人心!看看文件怎麼說: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當然,這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捏造損失進行扣除,損失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理性依然是必須遵循的扣除原則,一旦稅務機關在事後檢查中發現資料不全或者虛假,仍有調整和處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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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享受這項利好政策的同時,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對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做以下溫馨提示:

一、歸集方式

在對留存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時,仍要區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如果屬於清單申報的範疇,可以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如果屬於專項申報的範疇,則應逐項(或逐筆)進行列示和準備。

屬於清單申報的事項如下: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除上述之外的資產損失屬於專項申報的範疇,企業無法準確判別的可以按專項申報的要求進行準備。

二、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如法院判決書)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如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根據資產損失的類型不同,需要準備的具體資料也有所區別,常見資產損失的證明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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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雖然不需要在年度申報的時候一併報送資料了,但是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填寫並“大膽”扣除了,而是說明企業承擔的責任更重大了。不僅要保證A105090表填報數據的正確性,還要保證留存備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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