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稅制改革背景下 節稅的六個基本原則

2019稅制改革背景下 節稅的六個基本原則

首先我們先談一下有關「稅務申報與繳稅的義務」。

申報不等同必須繳稅。

各國的稅務機關規定基本上都是一樣的。納稅義務人有稅務申報的義務,並且按照相關的規定繳稅。有的人誤以為按照規定計算,可以不必繳稅的,於是就沒有去做相關的申報,這是錯誤的做法。

包括這兩年很受關注的CRS的規定。對於金融賬戶可能會被金融機構給申報到稅務機關,有許多的客戶對此感到不安,於是想盡辦法避免被申報。請大家特別留意到,申報跟繳稅絕對是兩回事。

2019稅制改革背景下 節稅的六個基本原則

接著講「節稅的六個基本原則」。

1、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

2、應稅收入轉為免稅收入。

3、適用高稅率,改為適用低稅率。

4、合法合理遞延繳稅。

5、資金流向合法合理。

6、保留有利的稅務證據。

以上這六點,聽起來感覺像是廢話。是的,沒錯,也可以這麼說,因為真正的關鍵就是如何操作,能夠滿足以上的原則要求。

合法的節稅避稅方式,我把它歸納為四大類。

一、合法改變稅務居民身份

二、尋求安全合法的代持實體

三、在必須繳稅之前,把錢花掉

四、其他不建議的高風險操作方式

2019稅制改革背景下 節稅的六個基本原則

今天我針對合法改變稅務居民身份這一點舉兩個例子解說。

第一,是關於長期居住在中國內地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同胞)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的收入是否應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做討論。比如說是一位臺幹,長期居住在上海,每三個月回臺一個星期探親一次,則他在臺灣或是其他內地以外的地方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都必須申報並繳稅給中國稅務局。請參考:

<>第一條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及<>

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所以,按上述相關規定,這位臺幹可以把回臺探親休假的時間重新安排,比如說利用過年期間回臺灣逗留超過30天之後再回上海工作,如此操作可以避免在臺灣或是其他境外地區的收入也一併課徵所得稅。這個操作就是針對納稅義務人的身份相關條件做出改變,從而得到稅收的減免或是優惠的做法。

我們再看一個類似的案例,但這次我們針對企業所得稅。有些人在境外免稅島註冊了公司,一般被稱為離岸公司或是免稅公司,在公司內外銷的會計帳裡操作,讓主要利潤留存在這免稅公司裡,但這樣的操作往往欠缺真正的高人指點,留下一些瑕疵。

根據<>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目前國內常見的以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規定註冊成立的公司,因為沒能證明實際管理機構不是在國內,雖說是依外國法令註冊的外國公司,但仍會很容易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進而對其境內外的收入都徵以企業所得稅。怎麼破解呢? 那就是要想辦法證明「實際管理機構是在中國境外」,具體的做法至少包括: 1、把公司秘書設到境外 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在境外召開。

有關稅務籌劃的主題涉及範圍太廣,我們一篇文章討論一個小小主題,希望對大家的稅務規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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