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的成長險怎麼分割?

夫妻离婚,孩子的成长险怎么分割?

劉莉和丈夫董林因感情不和決定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對女兒的成長理財型保險進行約定,董林卻擅自退保並獨佔了保費。

2009年,待業在家的劉莉在親戚的介紹下嫁給了董林,結婚後,劉莉生下一個女兒。由於董林也沒有固定工作,兩口子就靠街頭擺攤維持生計。俗話說,貧賤夫妻百事哀,為了錢的問題,兩口子吵架不斷,最終導致婚姻走到了盡頭。2017年初,兩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因婚後無房產、也無共同存款,所以離婚時雙方僅商定女兒由劉莉撫養,董林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離婚前,劉莉和董林曾出資給女兒購買過一份成長理財型保險,該保險每年繳費5000元,直至女兒18週歲,在成人後或結婚時領取相關收益。離婚時,他們已經繳納了4萬元的費用,當時劉莉考慮到這是以女兒名義購買的成長險,應該不會有什麼爭議,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中就沒有提及此事。

離婚之後,劉莉去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時,卻得知該保險已經退保。原來,董林在離婚後的第3天就一個人去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因為他是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後,將保單現金價值退給了他。得知該情況後,劉莉找到董林,提出該保險是給女兒購買的,退費也應該給女兒。董林表示,投保人是自己,以前繳納保費都是自己掏的錢,所以退保費也應該歸自己。雙方協商不成,不歡而散。為此,劉莉找到了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忙,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師辦理該案。

律師認為,該保險合同已經退保,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雖然保險受益人是兩人的女兒,但退保費並不是保險收益而僅僅是退還的保費,因此該費用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劉莉有權要求依法分割,因此幫助她提起了訴訟。庭審中,董林堅持認為保費都是自己交的,退保費就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不應該分割。律師指出,保險繳費時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保險合同履行應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該保險費交付保險公司後,贈與已經成立,不得撤銷。該贈與是夫妻共同贈與行為,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撤銷贈與。董林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其女兒的合法權益,退保也造成了部分保費損失。有鑑於此,律師請求法庭依法支持劉莉的請求。

法院在組織調解無效後,判決支持了劉莉的請求。董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再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劉莉和董林就保險費和董林應支付的撫養費等問題達成了調解協議。

律師提醒:父母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不應當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董林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繳納的保費,但受益人是其女兒,其繳納保費就相當於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父母離婚時,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對保險事項做明確約定,儘量避免退保而損害子女利益的方式。

馬鞍山市花山區法律援助中心 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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