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63)湖北漢川:舉行合適成年人工作座談會

14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舉行合適成年人工作座談會,全面分析總結2018年合適成年人工作,部署安排2019年合適成年人工作。

2019/1/15(763)湖北汉川:举行合适成年人工作座谈会

座談會上,來自市民政局、文體新局、義工聯等單位和相關學校的10多位合適成年人暢談了過去一年工作中的體會和感想,就如何做好新一年的合適成年人工作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並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會上,該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阮碧柳向大家通報了2018年合適成年人工作情況,對他們過去一年裡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對他們在工作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謝,並希望他們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漢川未成年人檢察,推動漢川合適成年人工作步入新的臺階。

什麼是合適成年人?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這些代表就是所謂的合適成年人。

《最高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場的,要保證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一)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構成共同犯罪;(二)已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無監護能力;(三)因身份、地址或聯繫方式不明無法通知的;(四)因路途遙遠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到場的;(五)經通知明確拒絕到場的;(六)阻擾訊問或者詢問活動正常進行,經勸阻不改的;(七)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八)到場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真實陳述的;(九)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情形。

2019/1/15(763)湖北汉川:举行合适成年人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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