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忽悠你赶紧发年终奖?

年终奖的个税政策真的是备受关注,年终奖个税政策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次性奖金发放按月计税会推高适用税率,从而导致纳税人整体税负偏重的问题。

而新个人所得法恰恰就天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税,按月累计预扣了。

所以年终奖政策按理说不应该存在了,毕竟年终奖也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就属于综合所得,也就是按年合并计算个税,分月预扣税款,如果再单独执行以前的政策,单独来算,总感觉和新税法格格不入。

但是毕竟劳苦大众对年终奖政策延续期待太高了,大家已经形成一种直观感觉,那就是年终奖政策延续对自己是否有利这个不重要,重要的就是你直接把它取消,我就会觉得什么提高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的利好都是搞噱头,忽悠人的。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例行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陈丽华女士对记者针对年终奖的提问是这样回答的。

为了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将整体上平移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税法修改情况对几项优惠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衔接安排,目前真正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所以,就目前官方回答来看,年终奖政策肯定是有个说法的,但是究竟是直接平移,还是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个没有谁敢说,一切都只有等结果。

那么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实,如果2018年你单位人员已经享受了过一次年终奖政策了,那你也不用考虑什么了,因为你发不发,18年都不可能再享受一次了。

如果还还没发过,这种情况倒是可以看看18年发还是19年发合适。

有人说肯定18年发合适啊,必须19年1月1日之前把18年年终奖都发了,因为18年年终奖政策是明确的,肯定比19年发节税。

那个这样说,那就真是忽悠你!

这还真的不一定,必须要结合每个员工工资结构和政策来看,不同人的结果会不一样的。

比如你说18年发了合适,那么我们来看看,比如二哥每年的月度工资都是5000,年终奖是40000,每年都是12月28日发年终奖。

如果我这40000发在18年,按年终奖政策40000/12=3333.33,适用10%的税率。

缴纳个税是40000*10%-201=3799。

谁在忽悠你赶紧发年终奖?

但是假如我先不发,放在19年1月发。

如果19年年终奖政策不继续了,那么就都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假设19当年的年终奖19年年底发。

这个时候我看19全年收入,5000*12+40000+40000=140000,这14万,我来算算全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减除数:60000

专项附加扣除:(1000+1000+2000)*12=48000

子女教育1000每月,房贷1000每月,赡养老人每月2000。

不考虑扣除的三险一金的话,年累计应纳所得额140000-60000-48000=32000,都只适用3%的税率了。

全年应纳税额32000*3=960。

相当于年终奖40000放在19年还享受3%的税率计税,晚发一天放在1月1日发就省几千块。

凭什么非要18年底发呢?

谁在忽悠你赶紧发年终奖?

假设如果我们把目前的年终奖政策直接平移过来,这40000发放在19年依旧可以享受原来年终奖政策,单独来算,我们会发现其实适用的税率也是10%。

40000/12=3333.33,适用10%的税率。缴纳个税是40000*10%-201=3799。

还是宁愿不用年终奖政策,因为把这40000单独拿出来算,不仅税率高,而且19年的扣除项(减除数6万和专项附加扣除)还浪费了一些,而这些又不能结转下年。

谁在忽悠你赶紧发年终奖?

当然,上面只是一种例子,如果我是高收入人群,如果有年终奖单独的政策,我是否可以通过拆分比例的关系来降低税率呢?

比如,这边综合所得我把扣除项目重复享受了,那边安排一块合适的年终奖再单独享受一个比合并计税的低税率。

这时候情况又变化了。

所以,年终奖政策平移一方面虽然搅乱了目前个税计税方法,另一方面确实也会增加筹划空间,对一些高收入群体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政策一出来势必又会冒出来大批筹划专家,而对于单位来说,单位的会计又要苦逼了,高收入的领导总会觉得你把个税给他算多了。

然后拼命的让你筹划,我筹划个鬼啊,我一通操作猛如虎,年终奖只有250。除非加也给我把年终奖加起,不然我真的懒得算。

谁在忽悠你赶紧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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