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如何处理

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如何处理

导读: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案件。被告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原告某村民小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也未作出延期答复通知,经法院审理被判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原告

XX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徐先生

承办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师晶律师

被告

XX镇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徐先生为陕西省西安市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为核实本村民小组2010-2016年期间财务,徐先生在2018年1月19日向被告镇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镇政府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该申请,但收到后迟迟未予答复,也未进行延期答复通知。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原告第二村民小组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也未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的告知,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XX村第二村民小组2018年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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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在于,政府机关不能无故不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更不能逃避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拓展阅读

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规处罚: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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