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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號,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提出要儘快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法,只有企業破產法,如果以後可以申請個人破產了,對咱們老百姓都有哪些影響?
首先,個人破產法一旦成立,最大的影響就是“還不起的債”不用還了。
大家注意這個詞用的是還不起,而不是說欠錢完全就不用還了。
一旦你申請個人破產後,法院會清算你的所有個人財產,包括房子、車子都可能被拍賣用來還債,只給你留下最基本的生活費。
像香港目前實行的是4年制,4年內你的錢都只能維持基本生活,如果你這幾年工作有收入了,只要是超過基本生活費的部分都要用來還債。
但是4年後你就重獲新生了,即使你的債沒還完,剩下的也不用還了,相當於過了4年苦日子。
而且有了個人破產製度,你的家人可以得到保護,不會被催著一起還債了。這是第一點對於欠錢人的影響。
個人破產法還有其他兩點影響:
一是降低了司法成本,減少執行難的問題;
以前催人還錢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因為你不知道他到底還有沒有錢,是否轉移了財產。
執法機構很為難,沒法強制執行。
但有了個人破產法以後,執法機構最起碼有了解決辦法。
二是鼓勵創業;
有了個人破產製度,個人就不用承擔無限責任了,而是有限責任。
但是對債權人也就是借給別人錢的人來說,就需要更加謹慎了。
因為你無法判斷他是否轉移了財產,有可能是惡意破產,這個制度反而是保護了老賴。
這也是我們國家遲遲未推出這個制度的原因,不過隨著個人徵信系統越來越完善,相信大家也不希望自己成為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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