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仍不還錢=拒不執行判決罪?

最近,平檢君的朋友老徐很鬱悶。

三年前,張大爺老兩口來借錢,老徐好心好意將積攢了許久的2萬元借給了他們。誰知,不久後張大爺去世。老徐多次找到張大媽討要欠款,張大媽都稱沒錢、不還。一氣之下,老徐告到法院,要求大媽還錢,得到了法院的判決支持。可是,官司雖贏了,但隨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老徐卻被法院告知張大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而“執行不能”。

“都有判決了,仍然不還錢,構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老徐非常不解。

雖然很同情這位朋友,但平檢君告訴他,像張大媽這種情況,還真不能構成此罪。為什麼呢?

讓我們先來對比一下另外一個案例。

法院判決後仍不還錢=拒不執行判決罪?

牟某、薛某等人多年前與某銀行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後該銀行向法院起訴,牟某等人敗訴,被判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付給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原告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牟某、薛某剛剛轉租賃獲利18萬元,卻在法院多次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拒不配合、對抗執行。後經法院移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最終,犯罪嫌疑人牟某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批捕。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即: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三)主體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

什麼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此可見,張大媽的情況屬於家庭困難,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執行不能”,不構成犯罪;而牟某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故意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犯罪。兩者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好了,本次的學法內容就到這裡,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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