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鬥律師:什麼情形下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案情簡介

張某與靳某自由戀愛後於1997年7月21日領證結婚。雙方均系初婚。雙方婚後育有一子,現已成年。現張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對此,靳某表示與張某已經共同生活了二十幾年,雙方矛盾多系家庭瑣事。靳某表示珍惜家庭生活,故不同意離婚。後張某委託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觀點

此案例為離婚糾紛,該案件看似簡單,實則不然。男方張某起訴離婚,理由是因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的難點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我國自古以來對於婚姻的態度是勸和不勸離,法院亦如此。所以,當一方起訴離婚,被起訴方堅決不同意的,法院對於是否判決離婚會特別慎重,除非出現法定離婚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且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方可判決離婚。

據此,律師在接受該案的委託後,首先是收集相關證據,分析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標準,或者是否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以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張某與靳某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訴訟以雙方不予離婚為宜。該案由於第一次未判決離婚,目前正在準備第二次起訴離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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