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什么情形下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案情简介

张某与靳某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现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对此,靳某表示与张某已经共同生活了二十几年,双方矛盾多系家庭琐事。靳某表示珍惜家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后张某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观点

此案例为离婚纠纷,该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男方张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的难点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我国自古以来对于婚姻的态度是劝和不劝离,法院亦如此。所以,当一方起诉离婚,被起诉方坚决不同意的,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会特别慎重,除非出现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据此,律师在接受该案的委托后,首先是收集相关证据,分析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或者是否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与靳某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该案由于第一次未判决离婚,目前正在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相关事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