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宣判,撤銷李某為李小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張某為其監護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判決,立即生效。”隨著一聲略顯沉悶的法槌聲,
臨沭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進行了宣判,這也是該縣首例檢察院支持起訴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究竟是什麼樣的案件,
竟引得檢察院都支持起訴了?
張某與李某
於2006年經人介紹認識
二人雖相差十幾歲,但一見如故
迅速確定了戀愛關係
並於2007年經政府登記結婚
2008年生育女兒李小某
家庭關係也一直比較融洽
但2018年6月份的一天
李小某突然告訴張某
其父親李某
經常對其做“不能告訴別人的事”
張某驚恐之餘
趕忙報了警
原來,自2016年夏季至2017年10月期間,李某作為親生父親竟然經常對李小某(系未滿十四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猥褻,這種突破人倫和道德底線的行為,已嚴重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 李某作為李小某的父親對其有撫養、教育、保護等特殊職責,理應保護、關愛女兒的成長,李某卻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違背倫理道德。法院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決定對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後張某與李某離婚,李小某由張某撫養。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考慮到李小某今後的成長和發展
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
出具了支持起訴書
支持張某提起訴訟
申請撤銷李某的監護人資格
以確保李小某在心理和生理方面
都得到更好地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李某的犯罪行為已被證實,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李小某的身心健康,不適宜繼續擔任李小某的監護人,判決撤銷李某作為李小某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某為李小某的監護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本案中,李某對李小某實施的強姦猥褻行為屬於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若李某繼續擔任李小某的監護人,會產生更加嚴重的傷害後果,為防止傷害結果蔓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未成年人作為祖國的花朵、家庭的希望,一直是我國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但是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為仍不斷增加,我們呼籲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關心和愛護,用法律為未成年人築起一道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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