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賴」醫院3年不走被起訴 監護人:願棄監護資格

3年前,年已古稀的張先生被車撞傷後送醫救治,病情平穩後,與張先生同母異父的王女士作為監護人卻一直沒有接他出院,也沒有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等。經多次協商未果,懷柔醫院於是將張先生及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1萬餘元,同時要求張先生出院。

日前,懷柔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王女士一方表示自己年齡大了,與張先生40多年沒有聯繫,且自己也是借住在親戚家,根本沒有能力接張先生出院。

懷柔醫院訴稱,張先生與王女士是同母異父的兄妹關係。2014年12月27日,張先生因交通事故被送至原告處急診救治,入院診斷為顱底骨折、吸入性肺炎、骨盆骨折等。入院後經相關科室治療一年多時間,達到出院條件,但張先生卻拒絕出院。

醫院稱,張先生被送至醫院時身邊並無親屬陪同,院方本著“治病救人優先”的原則對其進行診治,所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一直由原告墊付,截至2018年4月28日,累計醫療費為12萬餘元,墊付的護理費為21萬餘元,鑑定費4000餘元,共計41萬餘元,並且費用還在持續發生中,原告再無力承擔。

病情穩定患者拒絕繳費出院

2018年3月,經過順義法院特別程序審理後,張先生被順義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18年6月25日,王女士被法院指定為張先生的監護人。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患者,應當及時繳納醫療費並配合院方治療,在其達到出院標準時,應按時出院,這些均是張先生應盡的義務。但是張先生拒絕繳費、拒絕出院,其行為已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管理秩序,王女士作為其指定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醫院方面表示,張先生雖然目前病情穩定,但是還不能與人正常溝通,但張先生不能一直在醫院佔著病床,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作為監護人,王女士一方應該盡到監護責任。醫院現在要求張先生出院,如果費用方面有困難可以協商。

院方同時表示,造成張先生受傷的這次事故,肇事方被判全責,王女士可以替張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肇事方進行賠償。

此外,院方還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如果王女士願意放棄監護人資格,可以與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協商解決對張先生的照顧問題。

監護人稱無能力接病人出院

庭審時,王女士來到法院,她的女兒作為其代理人也一同出庭。整個庭審過程中,王女士都沒有說話,全程都是由其女兒代為答辯。

對於醫院方面的訴求,王女士一方則表示,他們跟張先生已經有40多年沒有聯繫過了,張先生此次被撞傷後,為了讓張先生出院,院方和張先生所在村的村委會曾經找到王女士協商解決。這件事對王女士一家影響非常大,因為此事,王女士和丈夫經常吵架,最後鬧到雙方離婚,王女士女兒的工作也受到影響,從店長被降為普通店員。

王女士離婚後沒有地方住,只能暫住在親戚家中,且每個月只有600元養老費用,加上王女士目前年齡已經快60歲了,讓王女士24小時看護一個70歲的老人不現實。

王女士一方表示,他們目前根本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接張先生出院,他們願意放棄監護人資格。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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