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易暴為啥不能解決問題——方法論第九

上個月,有兩則新聞曾短暫刷屏,都是以暴易暴的。

一則是大連因嫌鄰居練鋼琴而適用震樓器騷擾全樓的(詳細信息見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K5yuX1i)。

另一則是人行道施工把違規停車的車輪埋住的(詳細信息見http://xian.qq.com/a/20180920/001819.htm)。

兩則新聞,一則是鄰里之間不能有效解決矛盾而採取的極端手段,一則是公共服務時發現障礙不能合理化解而採取的粗暴手段。

兩則新聞的共同點,除了以暴易暴的對抗外,就是不能解決自己的需求反倒擴大了矛盾/損失面。

一、

以暴易暴的錯誤,在於出發點不是解決問題,而是憤怒宣洩式的報復。

這種宣洩方式,更類似幼兒達不到目的就大哭的模式,是最原始的,除了體現出自身價值觀上的偏差外,也體現出自身方法論上的簡陋、匱乏。

比如大連那個震樓女,使用震樓器後除了讓更多人知道她很憤怒、一憤怒就會不擇手段報復之外,能獲得樓上練琴鄰居的積極配合麼(鄰居已經採取了隔音措施,於情於理已經主動做到了與鄰為善)?震樓女不惜成為全樓公敵得到的除了和幼兒大哭一樣的宣洩效果外,還有什麼?

西安埋車輪的施工方,不管最後與車主如何協調/是否賠償,最終車子被挪開後還是要修補挪車後的現場才能算完工。埋了人家的車輪並沒有解決自己施工完成的目的,更何況損壞車輛的賠償恐怕要比報交警拖車所耽誤的工時費用高的多吧。

所以,兩件事相同點,都是沒解決問題、又製造出更大的麻煩,除了表達出了我不爽之外,於事無補,敗事有餘——這就是以暴易暴最大的特點。

二、

規則是經過前人智識與實踐總結後歸納的最優方法論,按照規則做事可能不是最快的、不是讓最多人當下高興的,但從長期看則是成本最低的、能為最多人帶來利益的。

所以,尊重規則的人才是本分的,而破壞規則的人則是任性的、愚魯的。

以暴易暴這種行為,就是因為其原始的動機(報復)、野蠻的行為(衝動)、不負責任的意識(當下快活)而成為破壞規則的典型。

但以暴易暴不解決任何原有問題,反而多數會製造更多麻煩的結果也是明顯的。

即使規則體系的執行和遵守對自己不利,那麼在現有規則範圍內努力去修改規則(完善合理的規則體系也會留有足夠的自我調整/完善空間和流程)、在規則的自我調整/完善過程中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都是改變原規則下弱勢自己的成本最小的方式。

這種模式最好的例子,就是近代環保主義者們在西方議會政治裡的做法。

工業革命後期,環境汙染/破壞情況不僅非常嚴重,且因破壞環境的利益集團勢力也非常強大,社會管制規則(法律/執政意識)也對環保主義並不友善,個別地方還相當壓制/嚴苛。

這種情況下,部分環保主義者轉而走向激進模式去暴力對抗侵害環境的利益集團(如爆炸石油公司的設備、破壞重汙染企業的生產、甚至是刺殺操控破壞環境項目的金融寡頭),因而這些環保主義者也因行為性質被等同於恐怖主義份子對待,遭到法律嚴懲和世俗的鄙視。

而另一些環保主義者,則完全在當時的社會規範中做事,不急不躁+不折不撓的頑強在法律保護範圍內發聲,從地方議會選舉中爭取對環保政策支持的議員開始、直至獲得民意認可後推出環保組織自己的議員。

現在,西方不少國家的議會里,綠黨已經成為重要的在野議政黨,環保也大量的進入法律保護範圍和基礎行政規則、執政意識。

那些靠恐怖活動永遠不能達到的環保訴求,靠對舊規則的不斷調整、完善,而逐步實現了。

這就是以暴易暴和按規則辦事的結果不同。

三、

回到開始提到的兩個案例,遇到這樣的事,正確做法應該是怎樣的呢:

大連震樓案裡,被練琴打擾後,那位女士向鄰居反饋了自己被打擾的情況,鄰居家也做了對應的調整(加裝隔音手段),到這裡雙方做法都是正常合理的。

當那位女士還是認為自己被打擾時,還可以繼續與鄰居協調練琴時間、儘量錯開自己休息的時間,這樣也可以繼續減少自己被打擾的程度。

如果繼續努力還是不能達到百分百不打擾(鄰里之間很難有相互完全無影響的),還可以從自己方面做些努力,如配置隔音耳塞,或則乾脆贊助一部分費用請鄰居換成可佩戴耳機練習的那種可選啞音功能的鋼琴。

鄰里相互的影響完全要一方去排除,客觀上也並非百分百合理,自己一方的“付出”也是主動、積極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

如果能做到如此與鄰為善的去解決問題,鄰里之間的關係才能越出越好,自己的生活環境質量也才能不斷提高。

而西安埋車輪案就更簡單了。

即使施工單位缺乏施工前足夠的清場工作準備,馬上報交警/城管按照管理規章將該違章停放車輛拖離現場按理應該不需要花多少時間。

如果實在等不得,在現場將該車輛抬離到施工範圍之外也不需要多個勞力。

如此處理的話,不僅不影響施工並真正的完成施工任務,更不會造成給車主帶來損失、且後續還要再修補施工的麻煩。

這裡,缺的是不是解決問題的智慧,缺的是解決問題的責任、尊重規則做事的習慣、尊重私有財產的意識。

四、

做事目的是解決問題還是簡單報復,還可以從德國一家在蘇州被害一案裡看到明顯對比。

(詳情見http://www.sohu.com/a/142345920_570239)

親人被害、而且是滅門式被害,按照法律兇手被判死刑,而被害人的母親寫信給法院請求減輕判罰,理由很簡單——死刑並不能解決問題。

當然,依法判決死刑的法律是適合我們當下的社會環境需求的,所以死刑也當然執行了。

事後,在蘇州的德國人自發組織了以被害家庭命名的普方協會,籌集善款去資助當地的貧困兒童——德國人認為,是貧困、失學導致的那4個青年成為罪犯、殺人兇手,要解決問題,需要從消除貧困入手。

這裡,執行死刑雖然也能對犯罪起到震懾作用,但對消除導致犯罪發生的貧困顯然沒有什麼幫助,最多做到就事論事的止血。

那位德國母親的做法,是在現有規則體系下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但並不因受害人身份而強求改變司法判決,這是尊重規則的優點。

同樣,其他德國人組建慈善組織以被害家庭名義去幫助當地貧困兒童,更是在規則範圍內為解決問題做實質性的工作(也可以理解為消除、減少他們生活環境中的危險做努力、積累)。

德國人做的,對消除貧困、減少犯罪,才是更紮實且有效的努力。

這個案例裡,剔除不同的宗教影響和行為模式後,真正實實在在的,是不同的認知層次、做事方法選擇所帶來的不同結果。

德國母親震撼我們的,也正是高於普通人的道德、理性,是德國人在長期理性環境下已經養成的方法論選擇本能。

五、

以上已經漫長的討論,說明了方法論之所以重要,解決問題才是關鍵。

流行語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這話對於結婚實用派確實是高度經典的,因為它直接點出了路徑與目的的關聯關係。

現實生活中,除了宗教外,除了感情、藝術這些追求過程更重於結果的事情外,更多的實務性問題都是以結果/目的為導向的。

所以,明確以解決問題為優選方法,就顯得十分重要。

畢竟,面對紛繁時,能有不畏浮雲遮望眼的理性、與直指人心的效率,都是難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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