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易暴为啥不能解决问题——方法论第九

上个月,有两则新闻曾短暂刷屏,都是以暴易暴的。

一则是大连因嫌邻居练钢琴而适用震楼器骚扰全楼的(详细信息见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K5yuX1i)。

另一则是人行道施工把违规停车的车轮埋住的(详细信息见http://xian.qq.com/a/20180920/001819.htm)。

两则新闻,一则是邻里之间不能有效解决矛盾而采取的极端手段,一则是公共服务时发现障碍不能合理化解而采取的粗暴手段。

两则新闻的共同点,除了以暴易暴的对抗外,就是不能解决自己的需求反倒扩大了矛盾/损失面。

一、

以暴易暴的错误,在于出发点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愤怒宣泄式的报复。

这种宣泄方式,更类似幼儿达不到目的就大哭的模式,是最原始的,除了体现出自身价值观上的偏差外,也体现出自身方法论上的简陋、匮乏。

比如大连那个震楼女,使用震楼器后除了让更多人知道她很愤怒、一愤怒就会不择手段报复之外,能获得楼上练琴邻居的积极配合么(邻居已经采取了隔音措施,于情于理已经主动做到了与邻为善)?震楼女不惜成为全楼公敌得到的除了和幼儿大哭一样的宣泄效果外,还有什么?

西安埋车轮的施工方,不管最后与车主如何协调/是否赔偿,最终车子被挪开后还是要修补挪车后的现场才能算完工。埋了人家的车轮并没有解决自己施工完成的目的,更何况损坏车辆的赔偿恐怕要比报交警拖车所耽误的工时费用高的多吧。

所以,两件事相同点,都是没解决问题、又制造出更大的麻烦,除了表达出了我不爽之外,于事无补,败事有余——这就是以暴易暴最大的特点。

二、

规则是经过前人智识与实践总结后归纳的最优方法论,按照规则做事可能不是最快的、不是让最多人当下高兴的,但从长期看则是成本最低的、能为最多人带来利益的。

所以,尊重规则的人才是本分的,而破坏规则的人则是任性的、愚鲁的。

以暴易暴这种行为,就是因为其原始的动机(报复)、野蛮的行为(冲动)、不负责任的意识(当下快活)而成为破坏规则的典型。

但以暴易暴不解决任何原有问题,反而多数会制造更多麻烦的结果也是明显的。

即使规则体系的执行和遵守对自己不利,那么在现有规则范围内努力去修改规则(完善合理的规则体系也会留有足够的自我调整/完善空间和流程)、在规则的自我调整/完善过程中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都是改变原规则下弱势自己的成本最小的方式。

这种模式最好的例子,就是近代环保主义者们在西方议会政治里的做法。

工业革命后期,环境污染/破坏情况不仅非常严重,且因破坏环境的利益集团势力也非常强大,社会管制规则(法律/执政意识)也对环保主义并不友善,个别地方还相当压制/严苛。

这种情况下,部分环保主义者转而走向激进模式去暴力对抗侵害环境的利益集团(如爆炸石油公司的设备、破坏重污染企业的生产、甚至是刺杀操控破坏环境项目的金融寡头),因而这些环保主义者也因行为性质被等同于恐怖主义份子对待,遭到法律严惩和世俗的鄙视。

而另一些环保主义者,则完全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做事,不急不躁+不折不挠的顽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发声,从地方议会选举中争取对环保政策支持的议员开始、直至获得民意认可后推出环保组织自己的议员。

现在,西方不少国家的议会里,绿党已经成为重要的在野议政党,环保也大量的进入法律保护范围和基础行政规则、执政意识。

那些靠恐怖活动永远不能达到的环保诉求,靠对旧规则的不断调整、完善,而逐步实现了。

这就是以暴易暴和按规则办事的结果不同。

三、

回到开始提到的两个案例,遇到这样的事,正确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呢:

大连震楼案里,被练琴打扰后,那位女士向邻居反馈了自己被打扰的情况,邻居家也做了对应的调整(加装隔音手段),到这里双方做法都是正常合理的。

当那位女士还是认为自己被打扰时,还可以继续与邻居协调练琴时间、尽量错开自己休息的时间,这样也可以继续减少自己被打扰的程度。

如果继续努力还是不能达到百分百不打扰(邻里之间很难有相互完全无影响的),还可以从自己方面做些努力,如配置隔音耳塞,或则干脆赞助一部分费用请邻居换成可佩戴耳机练习的那种可选哑音功能的钢琴。

邻里相互的影响完全要一方去排除,客观上也并非百分百合理,自己一方的“付出”也是主动、积极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如果能做到如此与邻为善的去解决问题,邻里之间的关系才能越出越好,自己的生活环境质量也才能不断提高。

而西安埋车轮案就更简单了。

即使施工单位缺乏施工前足够的清场工作准备,马上报交警/城管按照管理规章将该违章停放车辆拖离现场按理应该不需要花多少时间。

如果实在等不得,在现场将该车辆抬离到施工范围之外也不需要多个劳力。

如此处理的话,不仅不影响施工并真正的完成施工任务,更不会造成给车主带来损失、且后续还要再修补施工的麻烦。

这里,缺的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智慧,缺的是解决问题的责任、尊重规则做事的习惯、尊重私有财产的意识。

四、

做事目的是解决问题还是简单报复,还可以从德国一家在苏州被害一案里看到明显对比。

(详情见http://www.sohu.com/a/142345920_570239)

亲人被害、而且是灭门式被害,按照法律凶手被判死刑,而被害人的母亲写信给法院请求减轻判罚,理由很简单——死刑并不能解决问题。

当然,依法判决死刑的法律是适合我们当下的社会环境需求的,所以死刑也当然执行了。

事后,在苏州的德国人自发组织了以被害家庭命名的普方协会,筹集善款去资助当地的贫困儿童——德国人认为,是贫困、失学导致的那4个青年成为罪犯、杀人凶手,要解决问题,需要从消除贫困入手。

这里,执行死刑虽然也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对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贫困显然没有什么帮助,最多做到就事论事的止血。

那位德国母亲的做法,是在现有规则体系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并不因受害人身份而强求改变司法判决,这是尊重规则的优点。

同样,其他德国人组建慈善组织以被害家庭名义去帮助当地贫困儿童,更是在规则范围内为解决问题做实质性的工作(也可以理解为消除、减少他们生活环境中的危险做努力、积累)。

德国人做的,对消除贫困、减少犯罪,才是更扎实且有效的努力。

这个案例里,剔除不同的宗教影响和行为模式后,真正实实在在的,是不同的认知层次、做事方法选择所带来的不同结果。

德国母亲震撼我们的,也正是高于普通人的道德、理性,是德国人在长期理性环境下已经养成的方法论选择本能。

五、

以上已经漫长的讨论,说明了方法论之所以重要,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流行语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话对于结婚实用派确实是高度经典的,因为它直接点出了路径与目的的关联关系。

现实生活中,除了宗教外,除了感情、艺术这些追求过程更重于结果的事情外,更多的实务性问题都是以结果/目的为导向的。

所以,明确以解决问题为优选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

毕竟,面对纷繁时,能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理性、与直指人心的效率,都是难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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