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辱骂警察 济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被刑拘

酒壮熊人胆!一男子酒后饭店内滋事、损坏财物,面对民警调查不仅不配合,反而肆意辱骂、大吵大闹、言语恐吓、撞人毁物······可谓是猖狂至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胆量挑战法律就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新(男,28岁,济南市平阴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滋事、辱骂警察 济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被刑拘

2月8日22时38分,榆山第二派出所接县公安局实战指挥中心指令:在锦东某饭店有人酒后闹事。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经查,犯罪嫌疑人段某新等人在饭店内喝酒后,在饭店吧台无理取闹,并将吧台上的物品损坏。民警调查过程中,段某新辱骂民警,态度嚣张。在民警将其带往派出所的途中,段某新大吵大闹,出言恐吓民警。被带至派出所后,段某新极不配合民警工作,用头撞击办案区门口玻璃门,将一扇玻璃门用脚踹坏,在民警制止过程中用头撞击辅警张某胸部。在被带至候问室约束醒酒时,段某新又将候问室墙上的钢管损坏。

办案民警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询问当事人,获取了扎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平阴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新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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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警察是什么?警察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警察执法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目的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言语辱警、阻挠执法、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也是侵犯法律尊严、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理应受到公民的配合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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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酒后滋事、辱骂警察 济南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被刑拘

公安提醒: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对于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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