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合同的29個關鍵問題

PPP項目合同的29個關鍵問題

一、PPP項目中的政府方具體職責

總體來講,在PPP項目中, 政府需要同時扮演以下兩種角色:

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PPP項目的規劃採購管理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並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

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於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係,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

社會資本是PPP項目的實際投資人,但在 PPP實踐中,社會資本通常不會直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主體,而會專門針對該項目成立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合同及項目其他相關合同的簽約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

三、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依法設立的、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 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於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

四、PPP項目合同簽署方

PPP項目合同通常由以下兩方簽署:

(一) 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簽署 PPP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即合同當事人)。在我國,PPP項目合同通常根據政府職權分工,由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以該級政府或該授權機構自己的名義簽署,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項目的PPP項目合同,由該省交通廳簽署。

(二) 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是社會資本為實施PPP項目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通常獨立於社會資本而運營,根據項目公司股東國籍的不同,項目公司可能是內資企業,也可能是外商投資企業。

五、簽訂PPP項目合同的過程

在項目初期階段,項目公司尚未成立時,政府方會先與社會資本(即項目投資人)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以明確雙方的合作意向,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關鍵權利、義務。

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正式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於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也會對PPP項目合同生效後政府方與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項目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會繼續存續進行約定。

六、PPP項目中政府方承擔的風險

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包括:

(1)土地獲取風險(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2)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3)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徵用和法律變更等)。

七、PPP項目中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

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包括:

(1)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

(2)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例如完工風險、供應風險、技術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移交資產不達標的風險等;

(3) 項目審批風險(根據項目具體情形不同,可能由政府方承擔,也可能由項目公司承擔);

(4)獲得項目相關保險。

八、PPP項目中雙方共同承擔的風險

通常由雙方共擔的風險:自然不可抗力。

九、PPP項目中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風險分配原則

1. 承擔風險的一方應該對該風險具有控制力;

2. 承擔風險的一方能夠將該風險合理轉移(例如通過購買相應保險);

3. 承擔風險的一方對於控制該風險有更大的經濟利益或動機;

4. 由該方承擔該風險最有效率;

5. 如果風險最終發生,承擔風險的一方不應將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轉移給合同相對方。

十、常見的政府方違約事件

1.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付費或提供補助達到一定期限或金額的;

2. 違反合同約定轉讓PPP項目合同項義務;

3.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對項目設施或項目公司股份的徵收或徵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導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或徵用, 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徵收徵用,則可以視為政治不可抗力);

4. 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PPP項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5. 其他違反PPP項目合同項下義務,並導致項目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十一、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

常見的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

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約定的建設進度或項目完工或開始運營,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

3. 項目公司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提供產品或服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

5. 未按合同約定為PPP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

十二、政府和政府方的區別

政府是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的概念,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 PPP 項目的規劃、採購、管理、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並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

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PPP項目合同的一方簽約主體時,稱為政府方。此時政府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於PPP項目合同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關係,按照 PPP項目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十三、社會資本和社會資本方的區別

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社會資本是PPP 項目的實際投資人。

社會資本方:同政府方的概念類似,社會資本方的概念也是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使用,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也許是社會資本,也許是項目公司,都稱為社會資本方。

十四、確定PPP項目合作期限應考慮的因素

項目的合作期限通常應在項目前期論證階段進行評估時,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

(2)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週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時點;

(3)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週期;

(4)項目的投資回收期;

(5)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

(6)財政承受能力;

(7)現行法律法規關於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

十五、常見項目合作期延期的事由

政府和項目公司通常會在合同談判時商定可以延期的事由。基本的原則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於項目合作期限內發生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損失的情形下,項目公司可以請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常見的延期事由包括:

1. 因政府方違約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2. 因發生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關於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導致項目公司延誤履行其義務;

3. 經雙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由。

十六、PPP項目合同中的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也叫先決條件,是指PPP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

對項目公司而言,在項目開始實施前賦予其一定的時間以完成項目的融資及其他前期準備工作,並不會影響項目期限的計算及項目收益的獲取。

而對政府方而言,項目公司只有滿足融資交割審批手續等前提條件,才可以正式實施項目,有利於降低項目的實施風險。

十七、合同中常見的前提條件

1.完成融資交割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2. 獲得項目相關審批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3. 保險已經生效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4. 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經簽訂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

5. 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

十八、為滿足前提條件的後果

如果雙方約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滿足,並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長期限,則該合同方有權終止項目合同。

十九、社會資本方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間

在項目採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確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履約保證金,繳納的時間為簽訂PPP項目合同同時或之前。

二十、社會資本方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PPP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者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者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PPP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服務收入額。

二十一、社會資本方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社會資本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

二十二、社會資本方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決定條件

具體項目中是否需要項目公司提供此類保函保函金額多少,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在投標階段是否已經要求項目公司提供其他的保函;

(2)是否有其他激勵項目公司滿足前提條件的機制,例如項目期限或付費機制的設計;

(3)項目公司不能達成前提條件的風險和後果;

(4)政府方因項目無法按時實施所面臨的風險和後果;

(5)按時達成前提條件對該項目的影響;

如果項目公司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達成前提條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該前提條件時,政府方有權提取保函項下的金額。

二十三、其他保證金

社會資本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日前交納參加採購活動的保證金,參加採購活動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

二十四、PPP項目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

根據 PPP 項目的簽約主體和具體情況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有以下兩種選擇:

A 由政府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

B 由政府方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二十五、需政府方劃撥提供土地所有權的項目

對於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大多采用劃撥的方式,項目公司一般無法自行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二十六、項目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項目公司有權在項目期限內獨立地使用特定土地進行以實施項目為目的的活動。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可以抵押。

二十七、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由於土地是為專門實施特定的 PPP 項目而劃撥或出讓給項目公司的,因此在 PPP 項目合同中通常還會明確規定:未經政府批准,項目公司不得將該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該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PPP項目合同中的限制外,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還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約束,並且要遵守土地管。

二十八、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權利所涉及的費用

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的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徵地補償費用(具體可能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恢復平整費用以及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等。

二十九、項目公司土地取得的費用承擔方式

實踐中,負責取得土地使用權與支付相關費用的有可能不是同一主體。通常來講,即使由政府方負責取得土地權利以及完成相關土地徵用和平整工作,也可以要求項目公司支付一定的相關費用。

具體項目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費用和承擔多少,需要根據費用的性質項目公司的承擔能力、項目的投資回報等進行綜合評估。例如,實踐中項目公司和政府方可能會約定一個暫定價,項目公司在暫定價的範圍內承擔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費用,如實際費用超過該暫定價,對於超出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由政府方承擔或由雙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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