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下发文件《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一分非常重磅的文件,
一年可以考两次职称、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身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等等,一系列问题!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职称恭喜了!这份文件关乎着会计职称证书的变革,主要有大方向:
1、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2、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
3、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
4、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也就是说《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预示着未来会计职称考试将发生重大变化,文件相对来说比较冗长,下面给大家划出重点,一起来围观一下:
1
定了!初级一年多考!
文件提出,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
表达的意思非常明确:之后将增加每年初级会计的考试次数!
在5月份初级考试结束以及初级成绩公布的时候,记得很多人在后台留言,希望增加初级考试的次数。
2018年初级报名人数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人数跃升至400万!
与报名人数呈现指数级增长相对应的是,弃考的人数也飙升。因此,增加每年的初级考试次数,成为必然。
说实话,任何考试对考生来说都是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而初级一般复习周期较短,如果一年只举办一次,如果考生当年没有通过,第二年很可能会放弃。
如果像大学四六级一样,一年举办两次,第一次没有通过,可以投入到下一次的复习之中,有相应的基础,通过率会高一些,考生的学习热情也会相对提高。
2
提高拥有会计职称证书人员待遇
聘用相应的职称的会计人到对应相应的会计岗位
在文件中提到要促进会计职称评用结合,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
在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会面临这样的情况,一些简单的会计工作都要求拥有中级职称,但是其待遇又显然没有达到标准。
此次《指导意见》中表达的意思就是,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
失信的会计人,将拿不到职称证书
实行“一票否决制”,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的第二条,完善评价标准,明确4点: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4.向优秀会计人员倾斜。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职业道德
文件表明: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一句话总结:违法、失信的会计将不能评定职称证书、不能做会计。
4
正高级正式纳入会计职称体系
评审标准正式公布!
去年,会计从业证书取消,随之而来的是人社厅公布要增加正高级会计职称。
今年各个地区也公布评审的名单和标准,而《指导意见》中直接明确了会计职称各个证书的评审方式和标准。
在《指导意见》中提到,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主要以考试的形式选拔,高级会计师则以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形式选拔,而正高级会计师则以评审的形式选拔。此外,《指导意见》中公布正高级会计师的标准条件:
自此,会计职称体系正式落地,形成了层次清晰,体系完善的会计资格评价体系阶梯。
总体而言:初级相当于会计行业的门槛、中级相当于会计人晋升的重要标尺、高级中多为会计精英人才、正高级则是职称类含金量最高的一级。
5
着重也强调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毫无意外,《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了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这样说明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拥有会计证书的人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有些地区甚至在中级会计报名时,直接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这说明虽然会计从业证书取消了,但是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可能更加凸显!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
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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