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調整“商住房”政策

廣州市住建委官網19日發佈《關於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宣佈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

《意見》顯示,《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中第三條第(三)項,“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規定的“商服類物業”,指該文件公佈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不執行此條規定。《意見》自2018年12月20日起執行。

根據《意見》,2017年3月30日後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

而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广州调整“商住房”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並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籤的,按原政策執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籤,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此次政策非常明確,即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讓而形成的商服類物業,允許個人購買。而過去此類物業只限定企業購買。”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說。

2017年3月30日,廣州曾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其中的一項措施就是明確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當時,廣州是繼北京之後出臺此類政策的城市之一。

商服類物業包括民眾熟知的“商住房”。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目前全國“商住房”政策最嚴格的城市是北京與廣州,政策影響下的“商住房”價格和成交量均有大幅度的調整。

易居研究院《中國百城商業地產報告》顯示,在2017年3月(含3月)之前的12個月中,廣州商服類物業月均成交約為16萬平方米。而在商服類物業收緊政策出臺後,即2017年3月以後的12個月中,月均成交跌至4萬平方米。

广州调整“商住房”政策

“從廣州之前的‘商住房’政策來看,的確存在過於嚴格的情況。”張大偉說,所以廣州對政策進行調整,是可以理解的。

他表示,放鬆調控後,市場上大量的存量商住房可以銷售給個人,對於這些存量項目來說肯定是巨大的利好。

“很多開發商滯銷的商服類物業有望加快去庫存,開發商的壓力也會有所緩解。”嚴躍進預測。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的上述《意見》規定,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嚴躍進說,這體現了當前商服類物業管控的導向,即避免有人產生藉機炒房的想法。

編:東莞日報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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