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解危通知》竟将小区夷为平地?“以拆危促拆迁”当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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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孙涵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收拆迁中如遇“解危排险”,请坚决向法院起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征收项目半路杀出解危通知】

北京市某区某小区本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在此居住的人们也过得安静祥和,赵先生、李先生等人便是其中几户。然而突然有一天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小区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项目本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赵先生、李先生也是全力支持。只不过补偿不满意,二人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鉴于下发了《征收决定》,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和毕文芳律师帮助其维权。

三位律师了解情况后,针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要遵循正常的征收流程,整个流程耗时将近两年之久。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区政府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将该小区的房屋门窗、墙体进行破坏,紧接着区房屋管理局对该小区未搬离的所有住户下发了《解危通知》。通知中将该小区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上述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危险房屋的使用,并搬出该房屋。”好好的房屋被人为“拆”成了危房,又要面临“被解危”的厄运,这无论如何是委托人所不能接受的。此时,他们寄希望于在明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为他们讨回公道。

一纸《解危通知》竟将小区夷为平地?“以拆危促拆迁”当判违法!

【律师办案:一审提起“解危之诉”,却惨遭败诉】

在明律师认识到该“解危通知”对委托人的权益影响非同一般,认为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解危通知》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全面勘察鉴定,解危方式不当,且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况且涉案房屋已经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处于危险状态系征收方人为制造,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不追究征收方的违法破坏行为,反而以解危为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属于滥用职权介入征收的行为。在明律师果断指导委托人将区房屋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解危通知》。

虽然律师有充足的证据及理由认为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应当撤销,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区房屋管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进行管理的职权,且在得知涉诉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级,作出被诉《解危通知》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及三位律师对该判决结果着实大感意外和失望。

一纸《解危通知》竟将小区夷为平地?“以拆危促拆迁”当判违法!

【峰回路转:寻求切实有力证据及判例,二审大翻盘】

在三位律师在研究案件时,突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案”,案情和本案几乎如出一辙,结果却是天壤之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紧急避险决定”。三位律师看到这个案例后喜出望外,从主体不适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洋洋洒洒写了几页上诉状,主要理由包括:

其一,区房屋管理局无权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解危措施,其下发《解危通知》违背了《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相应职权是错误的。

涉案《解危通知》采取的“停止使用,立即搬出”的解危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区房屋管理局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并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北京市政府规章,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区房屋管理局据此进行解危于法无据。

其二,一审法院对于危房鉴定的主体不适格未予认定,区房屋管理局依据无权的鉴定申请人委托鉴定从而进行危房解危,从程序源头上就是错误的,对此,一审法院避而不审,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危房鉴定是由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首先委托鉴定的主体就违背了前述规定。涉案房屋产权明确,赵先生作为所有权人及实际居住使用人,并没有委托街道办对其房屋进行鉴定,该鉴定申请本身就无权作出。其次,街道办越过正当鉴定申请人直接委托鉴定之后,并未将此事告知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取得授权,使之配合安全鉴定,便于解危排险,赵先生在整个安全鉴定过程中毫不知情。最后,如果街道办基于辖区内公共安全隐患考虑自行委托危房鉴定,那么应及时告知使用“危房”人员,如此才符合其自身职责,符合危房解危之立法要旨,其行为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

一纸《解危通知》竟将小区夷为平地?“以拆危促拆迁”当判违法!

其三,涉案危房鉴定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情形。

作为区房屋管理局下发《解危通知》,实施解危排险的关键程序,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立证明文件、检测资质证书、检查能力证明文件等文件,且涉案房屋未经实地查勘就被认定为危房,认定基本事实不全面、不准确。赵先生一直在涉案房屋处居住,在下发解危通知之前从未看到或接触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也没有任何人进行入户调查、查勘,这样的危房认定显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情况。整个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侵犯了赵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其四,涉案《解危通知》未依法对赵先生进行妥善安置,没有具体明确的安置方案及安置措施,违背了危房解危的明文规定和法律精神。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均明确危房解危要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但是涉案《解危通知》仅仅进行了“妥善安置”的文字描述,并没有载明具体的安置方案和安置措施。仅凭这样的描述,被解危相对人连最基本的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安全系数等等都不知晓,如何进行“妥善安置”?

一纸《解危通知》竟将小区夷为平地?“以拆危促拆迁”当判违法!

其五,涉案《解危通知》涉嫌以解危排险的方式实现房屋征收搬迁目的,行政程序及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征收决定下发后,赵先生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人员对已搬迁居民房屋进行了破坏性拆除,其拆除程度直接导致上诉人所在单元、楼宇千疮百孔,沦为危险房屋。在这一过程中,区政府始终未下发《征收补偿决定》。这一系列行为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环环相扣的,而区房屋管理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其职权实施解危排险,与区政府实施的征收搬迁结果完全一致。显然,这是利用职权之便,刻意规避补偿程序,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借解除危房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严重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严重侵害了赵先生在内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况且,根据既有判例以及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应当依法撤销,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审判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鉴于在明律师的上诉意见有理有据且极为全面细致,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且确认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违法。

通过这起看上去匪夷所思的案件,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不管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合法产权的保障之所在。类似于本案情形的“以拆危促拆迁”行径无疑是应当予以谴责的,也必将为更多的司法裁判所否定。简言之,征收项目见到“解危通知”,请立即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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