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丨最高院公報 2018全年 裁判觀點

編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載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書)50篇,覆蓋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產、行政、執行等各個審判領域。
其中,涉及刑事臨界年齡認定、委託出售型擔保、企業內退人員勞動關係認定、階段性擔保、混合擔保順位利益保護、獨立保函欺詐例外原則、信用證單據審查、保全錯誤侵權責任、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小股東解散公司、公司盈餘強制分配、企業名稱字號保護、政府特許經營、專利行政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常見、疑難、典型法律糾紛。具體內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刊登的《公報》文本為準。公報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值得同類案件參考借鑑。本期內容中的關鍵詞提示、案件爭點、裁判要點等,均以生效裁判文書為基礎,由編者自行歸納,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歡迎留言交流,公號轉載須經授權。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期

(3篇案例)

案例1爭點:技術委託開發合同中,受託方“技術欺詐”的判斷標準——欽州銳豐釩鈦鐵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裁判要點:1.對於技術委託開發合同中受託方欺詐行為的認定,應區分技術開發的不同階段,以合同簽訂之時的已知事實和受託方當時可以合理預知的情況作為判斷其是否虛報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標準。

2.技術開發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實驗設備的相關費用,且技術開發成本僅是決定技術開發合同價款的因素之一。

3.關於是否向規模化工業試驗項目投資的判斷,儘管離不開對技術和項目的理解,但本質上仍是一種商業判斷。磋商階段,技術方應確保其所提供技術並非虛假,所做規劃未有不實;但項目產值的估算、項目成本的核算、項目利潤的預測等商業分析,應由投資方完成。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終字第8號

案例2爭點: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應保護保證人順位信賴利益——黑龍江北大荒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七星糧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宏大糧油工貿有限公司等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共同過錯致使本應依法設立的質權未設立,保證人對此並無過錯的,債權人應對債權未設立承擔不利後果。依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債權人放棄質權損害保證人的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可依物權法第218條的規定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號

案例3爭點:刑事被告人臨界年齡的認定方法——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訴韓某某盜竊案

裁判要旨:1.刑事被告人年齡認定尤其是臨界年齡認定發生爭議,窮盡證據調查和證明手段仍無法查明,或者查實的證據有瑕疵、相互矛盾或者證明力較低的,一般採用以下規則處理:一是戶籍優先原則。證據相互矛盾時,以認定戶籍登記資料為原則,對戶籍資料不予採信為例外。二是書證優先原則。有關部門存檔的書證,其證明的內容與證人證言矛盾時,以書證認定優先於證人證言為原則,對書證不予採信為例外。三是參考鑑定原則。如果骨齡鑑定意見不能準確確定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實際年齡,存在一定的跨齡鑑定幅度,該鑑定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年齡的證據加以適用

2.不能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且確定無法查明的,應按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推定其不滿十八週歲。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2期

(5篇案例)

案例1爭點:技術工業化合同糾紛案中,合同標準、市場標準與商業化目的的關係

裁判要點:1.技術工業化僅能解決技術能否從實驗室走向工廠的問題。產品商業化以營利為目標,解決產品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獲利的問題。在技術工業化合同糾紛中,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否則不應將產品商業化認定為技術合同的目的。2.涉及技術工業化的合同,投資方在技術指標的設置和產品合格標準的選擇上,應當儘可能選擇符合商業化目標的標準,避免標準選擇過低,導致技術工業化成功但產品的商業化失敗(市場競爭力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再251號

案例2爭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誤劃款項,案外人權益保護問題

裁判要點:1.案外人誤劃款項至被執行人賬戶的,因該行為缺少轉移款項所有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產生轉移款項實體權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2.誤劃款項轉入被執行人賬戶,即被法院凍結並劃扣的,則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未實際佔有該款項,轉賬款項並非“特殊種類物”的相應貨幣,亦不適用“貨幣佔有即所有”原則。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查明涉案款項實體權益屬案外人的,應直接判決停止對涉案款項的執行,無須以不當得利另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322號

案例3爭點: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

裁判要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之一,即可構成犯罪。

案例4爭點: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出售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房屋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點: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出售其他家庭成員名下房屋的,該行為是否有效,關鍵在於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事前知曉且同意。對此判定應當考慮房屋產權證書、款項支付、買受人佔有情況等因素綜合推定。

案例索引: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揚民終字第0264號

案例5爭點:個人從事網約車是否構成非法營運及比例原則

裁判要點:1.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違反現行規定,構成非法運營。2.在共享經濟新業態背景下,網約車社會危害性較小,行政處罰應遵循比例原則,不應畸重。3.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應當明確具體,未記載違反事實時間、地點、經過等具體事項的,應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索引: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29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3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獨立保函“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方法——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達黎加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

裁判摘要:1.判斷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欺詐涉及對基礎交易的審查時,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審查範圍應限於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並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或者不存在其他導致獨立保函付款的事實。否則,對基礎合同的過度審查將會動搖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

2.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不必然構成獨立保函項下的欺詐索款,即受益人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非構成保函欺詐的充分必要條件。3.判斷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不僅需要審查獨立保函欺詐情形,亦需要考查擔保行(獨立保函開立行)向反擔保函開立行主張權利時是否存在欺詐。只有擔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詐性索款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付款,並向反擔保行主張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款項時,才能認定擔保行構成獨立反擔保函項下的欺詐性索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號

案例2爭點:公司股東可否就公司訴訟生效文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裁判摘要: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對外貿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3號

案例3爭點:民間借貸中“委託出售型“擔保方式的司法審查——周偉均、周偉達訴王煦瓊委託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1.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為防止借款無法按期收回而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權擔保的,雙方應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物登記。出借人迴避抵押擔保制度,選擇指定第三人與借款人簽訂委託合同並由該第三人取得出售借款人的不動產等重大權利的,此時委託合同雖意在實現抵押擔保功能,但其項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仍應受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則之制約。

2.在委託合同項下,受託人負有遵照委託人指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善意處理委託事務之法定義務。受託人無視委託人的真實意願與切身利益,轉而根據出借人指令惡意處分委託人財產,即使該處分行為對交易相對方發生效力,受託人仍應就其嚴重侵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4爭點:企業內退人員勞動關係認定

——伏恆生等訴連雲港開發區華源市政園林工程公司工傷待遇賠償糾紛

裁判摘要: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

《最高法院公報》2018年第4期未刊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5期

(6篇案例)

案例1爭點:專利相對無效與行民交叉問題——羅世凱與斯特普爾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裁判摘要:1.專利無效理由可以區分為絕對無效理由和相對無效理由兩種類型,兩者在被規範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區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衝突的無效理由屬於相對無效理由。相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才能主張。

2.在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隨後發生變化而喪失。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屬於準司法程序,當事人恆定原則對於該程序亦有參照借鑑意義。對於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即便隨後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其亦不因此當然喪失主體資格。

案例2爭點:行政執法人員變動與行政程序違反的關係——西峽龍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與榆林市知識產權局、陝西煤業化工集團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

裁判摘要:1.已經被明確變更的合議組成員又在被訴行政決定書上署名,實質上等於“審理者未裁決、裁決者未審理”,構成對法定程序的嚴重違反,不受行政相對人主觀認知的影響,也不因行政相對人不持異議而改變,不屬於“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無需撤銷行政行為”之情形。2.作出被訴行政決定的合議組應由該行政機關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組成。即使異地調配執法人員,也應當履行正式、完備的公文手續。

3.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劃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標準,說明書、附圖只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在運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不能將說明書對具體實施例的具體描述讀入權利要求。

案例3爭點: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與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階段性擔保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比較常見,通過辦理買房人所購房屋預告抵押登記,可以有效減少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企業的風險。因其階段性特徵,預告抵押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登記的銜接非常重要。金融機構怠於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等於無限延長房地產企業的保證期間,有違擔保法的精神,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案例4爭點:執行和解的效力——江蘇百銳特貿易有限公司訴張月紅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摘要:侵權人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給付義務後,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受害人近親屬返還未達預期年限護理費的,不予支持。

案例5爭點:保險公司交強險追償權的限制——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訴王克忠追償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即:(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條款範圍內,不應適用該規定予以處理。

案例6爭點:專利侵權重複訴訟的認定標準——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思派硅膠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重複侵權包括以下構成要件:一是本訴中被侵害的權利與前訴中被侵害的權利為同一權利;二是本訴中的侵權行為人與前訴中的侵權行為人為同一主體;三是本訴中的侵權產品與前訴中的侵權產品為(侵權構成上的)相同產品;四是本訴中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前訴判決生效之後且有合理的時間間隔。權利人就重複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不屬於重複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

(5篇案例)

案例1爭點:建設工程備案合同無效的結算依據——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1.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並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2.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根據兩份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例2爭點:馬庫什權利要求——北京萬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會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裁判摘要:1、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一直被視為結構式的表達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達方式。馬庫什權利要求限定的是並列的可選要素而非權利要求,應當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單一性的規定。馬庫什權利要求應當被視為馬庫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眾多化合物的集合,應當理解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類化合物。2、在無效階段對馬庫什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必須給予嚴格限制,允許對馬庫什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原則應當是不能因為修改而產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類或單個化合物,但是同時也要充分考量個案因素。3、馬庫什權利要求創造性判斷應當遵循創造性判斷的基本方法,即專利審查指南所規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創造性判斷的輔助因素,通常不宜跨過 “三步法”直接適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來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創造性。

案例3爭點:違法強拆的責任主體判斷——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裁判摘要: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職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等不能舉證證明被徵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體拆除的可以認定其為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等委託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等對強制拆除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等民事主體以自己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貢任。

2.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補償決定又未通過補償協議解決補償問題的情況下,違法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的,應當賠償被徵收人房屋價值損失屋內物品損失、安置補償等損失。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合理確定房屋等的評估時點,並綜合協調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確保被徵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

案例4爭點: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虛假訴訟——張美雲與朱忠民、田禮芳第三人撤銷訴訟糾紛案

裁判摘要: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債務人與案外人通過另行提起的虛假訴訟獲取調解書,並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且不實際執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債務人與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屬於虛假訴訟的,對於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5爭點:地方政府行政文件的審查——丹陽市珥陵鎮鴻潤超市訴丹陽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變更經營範圍登記案

裁判摘要:為從源頭上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帶審查的職權。市場經營主體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文件規定不予辦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規範性文件相關內容違反上位法規定,存在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等違法情形的,該規範性文件不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市場經營主體起訴要求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

(5篇案例)

案例1爭點:商標標誌構成著作權——傑傑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金華市百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旨:當事人以商標標誌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需要綜合考量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著作權登記證明晚於訴爭商標申請日時,可以結合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的商標註冊證,包含商標標誌的網站頁面、報刊內容、產品實物等證據,確認商標標誌的形成時間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的事實。在僅憑商標註冊證不足以證明在先著作權時,可以綜合考量全案證據,在確認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可以認定當事人對該商標標誌享有在先著作權。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再35號

案例2爭點: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吉林芸冠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證融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長春東北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佔琴公司解散糾紛案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實質在於公司存續對於小股東已經失去了意義,表現為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分享利潤,甚至不能自由轉讓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148號

案例3爭點:二審表示服判後再申不支持——王謙與盧蓉芳、寧夏建工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寧夏恆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且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在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後,該當事人又申請再審的,因其缺乏再審利益,對其再審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導致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483號

案例4爭點: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劉丹萍與南京仁創物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未與人事主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訴請用人單位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職責,人事主管有義務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曾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案例索引:(2015)江寧民初字第4477號

案例5爭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範圍——於忠民與田胤先、劉穎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撤銷原判決中對該案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與再審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不對原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

案例索引:(2015)滬二中民二(民)撤終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8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執行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陝西崇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就其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且需達到享有權益排除執行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執行異議之訴中,利益和主張相對的雙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不能據此當然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證明責任。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終763號

案例2爭點:有限公司強制盈餘分配——甘肅居立門業有限公司與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公司、李昕軍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1.在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中,雖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當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餘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餘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

在確定盈餘分配數額時,要嚴格公司舉證責任以保護弱勢小股東的利益,但還要注意優先保護公司外部關係中債權人、債務人等的利益,對於有爭議的款項因涉及案外人實體權利而不應在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中作出認定和處理。

2.盈餘分配義務的給付主體是公司,若公司的應分配資金因被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而不足以現實支付時,不僅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利益受損的股東可直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濫用股東權利的公司股東主張賠償責任,或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責任,或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九條的規定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

案例3爭點:反向炒信與破壞生產經營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訴董志超、謝文浩破壞生產經營案

裁判要旨:一、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報復和從中獲利的目的,客觀上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惡意大量購買他人商品或服務,導致相關單位被網絡交易平臺認定為虛假交易進而被採取商品搜索降權的管控措施,造成相關單位遭受損失10萬元以上,其行為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二、網絡交易平臺的搜索排序屬於互聯網的運營方式,應認定為生產要素。在刑法解釋上,可以比照實體經濟的信譽、商譽予以解釋。反向炒信既損害了對方的商業信譽,同時也破壞了生產經營,二者競合的,應擇一重處。三、被害單位因被告人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害,可以綜合案發時行業發展趨勢、被告單位日常收入情況、案發時收入情況,依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綜合予以認定和評估。

案例索引:(2016)蘇01刑終33號

案例4爭點:註銷行政許可的程序要求——行政程序違法射陽縣紅旗文工團訴射陽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程序不正當註銷文化行政許可糾紛案

裁判要旨:雖然現行法律對行政許可註銷行為的程序沒有具體規定,但行政機關在註銷行政許可時仍應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行為的依據、理由,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行政機關在註銷行政許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對人,未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在作出註銷決定後又未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要求撤銷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註銷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4)鹽行終字第0078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9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保全錯誤的侵權責任——宜興市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於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2027號

案例2爭點:肖像權的可識別性——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裁判摘要: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即特定自然人的個人特徵,從而能夠明確指代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如果請求肖像權保護的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特定自然人,則難以在該標識上形成依法應予保護,且歸屬於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或人格利益。如果當事人主張肖像權保護的標識並不具有足以識別的面部特徵,則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標識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對應的自然人的個人特徵,具有可識別性,使得社會公眾能夠認識到該標識能夠明確指代該自然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5)知行字第332號

案例3爭點:食品標籤瑕疵的賠償責任

——程浩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責任案

裁判摘要:食品標籤欠缺成分含量標註的可認定為標籤瑕疵食品,但標籤瑕疵食品不等於不安全食品。消費者以食品標籤存在瑕疵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索賠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賠償的,應由消費者繼續就標籤瑕疵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或該標籤瑕疵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或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進行舉證證明。

案例索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民終933號

案例4爭點: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解除——壽光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訴壽光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政府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案

裁判摘要:行政相對人遲延履行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致使該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行政機關可以單方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行政機關據此強制收回特許經營權行為,應肯定其效力,但對於收回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做法應給予確認違法的評價。在取消特許經營權行為實體正確、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該行政行為,並要求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

案例索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0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商標混淆誤認的認定方法——曹曉冬與雲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商標侵權糾紛中,相關公眾是否會混淆誤認,既包括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誤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標權人有某種聯繫,也包括將商標權人的商品誤認為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誤認商標權人與被訴侵權人有某種聯繫,妨礙商標權人行使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而實質性妨礙該註冊商標發揮識別作用。

如果認為被訴侵權人享有的註冊商標更有知名度即可以任意在其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註冊商標的標識,將實質性損害該註冊商標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對該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基本性損害。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273號

案例2爭點:歷史作品的著作權共享——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曲建方與電子工業出版社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涉案角色造型創作於《著作權法》施行之前,當時著作權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對涉案角色造型創作完成時的權利歸屬的確認,並不宜直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

涉案角色造型創作完成時,社會公眾普遍缺乏著作權保護意識,曲建方作為美影廠的職工,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其職責所在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成果歸屬於單位,符合當時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

在本案訴訟前的多年裡,美影廠和曲建方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雙方彼此知悉並不表異議。雙方長期以來以實際行為達成了“涉案作品雙方均有權支配”的默契,從而形成了事實契約關係。從誠信角度出發,雙方均不得在事後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張涉案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歸其一方所有。

案例索引:(2015)滬知民終字第200號

案例3爭點:中國企業英文名稱的保護——江蘇天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昊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中國企業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與中文企業名稱存在對應關係、已具有市場經營主體作用的英文名稱,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其他經營者在出口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英文企業名稱,誤導公眾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予以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在查明侵權商品銷售量年度區間分佈時,可以侵權商品年度銷售量乘以權利人商品該年度單位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權利人商品的利潤一般應按照營業利潤計算,在銷售利潤的基礎上扣除相應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案例索引:(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7號

案例4爭點:保全錯誤的賠償標準——青島中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中金豪運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責任。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起是否存在過意或重大過失。

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①如系凍結資金、有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利息損失的,應賠償的實際損失為該合同約定的利息損失,但該利息損失與被凍結資金的銀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則,賠償的資金利息損失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或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年利率6%的標準確定。

②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場價值變動的資產,如因被保全人未請求處分變現或請求不當未獲准許的,被保全財產因市場價值變化產生的價值貶損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與申請財產保全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申請保全人阻礙被保全人行使處分權的,則被保全財產的價值貶損與申請保全人的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申請保全人應賠償的數額為被保全財產在保全開始與保全結束兩個時點的價差以及開始時的價款對應的資金利息損失。

③為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系司法擔保,第三人在其擔保承諾的範圍承擔責任,而非因共同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118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1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商標延續註冊——蜘蛛王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美國蜘蛛集團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中,應當區分商譽的延續與商標的延續。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商譽,可以轉移、延續,但是其市場經營行為並不因目的上的正當性而當然具有結果上的合法性。市場主體以轉移、延續商譽為目的另行註冊與原註冊商標標識存在一定聯繫的新商標,仍然應當由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審核。

案例2爭點:信用證單據不符點的判斷標準——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星展銀行信用證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信用證糾紛案件中,開證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是常見的抗辯理由。正確理解和適用跟單信用證給統一慣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立的“嚴格相符”審單標準,對於原產地證上關於“原產地標準”的記載足以表達該單據的功能,該證書上的相關數據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與信用證以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商業發票記載的貨物價格相互印證,單據之間並不矛盾的情形,應當認定開證行主張的不符點不能成立。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應予付款。

案例3爭點:汽車消費欺詐的懲罰性賠償——鄧美華訴上海永達鑫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汽車經銷商對於車輛後保險槓外觀瑕疵予以“拆裝後保、後保整噴”的維修超出了車輛售前正常維護和PDI質量檢測的範圍,經銷商對此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要求經銷商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經銷商應承擔車輛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4爭點:小區房屋權屬的判斷標準——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業主委員會訴宜興市恆興置業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物權確認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點: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對開發商在小區內建造的房屋發生權屬爭議時,應由開發商承擔舉證責任。如開發商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將該房屋建設成本分攤到出售給業主的商品房中,則該房屋應當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在沒有明確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自行佔有使用該房屋,不能視為業主默示同意由開發商無償使用,應認定開發商構成侵權。業主參照自該房屋應當移交時起的使用費向開發商主張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5爭點: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行民交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錫海關與江蘇紫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塘支行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點:執行異議之訴審判中的有關事實涉及到行政管理時,如果不是必須以行政行為內容來認定法律行為要件事實,可以先就該事實的法律性質做出認定後,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內容,及時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2期

(4篇案例)

案例1爭點:法定代表人姓名作為字號使用與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北京慶豐包子鋪與山東慶豐餐飲有限公司侵權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公民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字號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明知或應知他人字號或商標具有相當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仍然惡意攀附,將個人姓名作為企業字號突出使用(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不屬於對姓名的合理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

案例2爭點:組織考試作弊罪中“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如何認定——張志傑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裁判要點: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考試是指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若某部法律中未對國家考試作出直接規定,但明確規定由相關國家機關制定有關制度,該相關國家機關據此制定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國家考試作出規定的,則該考試仍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在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應依法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刑終959號

案例3爭點:一房二賣的合同如何履行——遵義市紅花崗區長征鎮沙壩村紀念街村民組訴遵義明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一房二賣的合同履行順位,可以從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真實性、簽約時間順序、付款程度、合同備案情況、訴爭房屋的佔有事實、預登記情況等方面加以判定。

案例索引: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252號

案例4爭點:認繳制下公司決議減資的法律後果——江蘇萬豐光伏有限公司訴上海廣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公司在股東認繳的出資期限屆滿前,做出減資決議而未依法通知債權人,免除了股東認繳但未履行的出資義務,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減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商終字第00140號

案例5爭點:證券交易所對內幕交易採取的監管措施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郭秀蘭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無論證券交易所在行使監管職權過程中作為或不作為,只要其行為的程序正當、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觀惡意,則交易所不應對其自主決定的監管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六(商)初字第30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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