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檢察官,放縱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錯捕一名無辜者,都是嚴重失職,都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所以辦案中我對自己的要求是,必須百分百地盡職盡責,不偏不倚。”
“不放縱一個犯罪分子,不冤枉一名無辜群眾,就是我們偵查監督檢察官的責任。”
“我們往往習慣性地認為辦案才是職責所在,其實化解矛盾、調解糾紛本身也是伸張正義。”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檢察院檢察官謝新星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檢察院39歲的檢察官謝新星外表敦厚,說話隨和,辦案時卻作風強硬,堅持原則,從不讓步,這與生活中的他判若兩人。對此,謝新星向筆者解釋:“質量永遠是案件的生命線,作為檢察官,放縱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錯捕一名無辜者,都是嚴重失職,都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所以在辦案中,我對自己的要求是,必須百分百地盡職盡責,不偏不倚。我在,公平就在,正義就在。”
翻供戳穿
2012年7月的一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鄔光輝、肖興、謝長髮、謝勇平涉惡犯罪團伙案移送婁底市婁星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謝新星承辦此案。沒想到,提審時,鄔光輝等犯罪嫌疑人均翻供。鄔光輝稱其從未安排和指使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實施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並提出曾被公安民警帶出看守所進行刑訊逼供,吃飯時還曾中過毒。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也都聲稱未受鄔光輝的授意實施過犯罪行為。
經查,鄔光輝曾因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罪多次被判刑,以他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婁底城區恣意毀壞他人財物、敲詐勒索,犯下累累罪行。鄔光輝等人翻供,將意味著如果檢察機關提供不了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明,鄔光輝等人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宣稱遭到公安民警的刑訊逼供,另一方面,辦案民警直呼“冤枉”。這背後到底隱藏著怎樣的真相?
適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剛剛通過了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據該案的特殊情況,院裡成立了以謝新星為主要組成人員的專案小組,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謝新星帶領專案組認真審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控告信,察微析疑。
通過再次細審案件,謝新星從中發現了疑點。鄔光輝稱其筆錄都是刑訊逼供所致,這與民警的說法明顯不同。另外,對於鄔光輝自稱的中毒事件,案卷中並不存在審訊鄔光輝期間就餐中毒的記錄,是民警有意隱瞞,還是鄔光輝無中生有?
為慎重起見,謝新星帶領專案組成員來到看守所查閱、提取相關資料,瞭解外提當天鄔光輝歸所時的身體體檢情況,核實體檢表。同時,他們查看了看守所的監控視頻、外提審批表,找到了辦案民警及技術人員、值班幹警及用餐場所人員詢問。對於看守所外提就餐中毒情況,民警表示,外提鄔光輝是出於指認作案現場和涉案場所以及固定技術材料的目的,用餐過程中沒有發生中毒事件。
謝新星等人隨即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外提期間形成的資料、照片,同時要求對偵查過程及對外提情況作出說明。經仔細核實,通過照片和視頻可以確認不存在刑訊逼供和食物中毒的情形。為了固定證據,謝新星將監控錄像製成光盤予以保存,該錄像後來成為了確認該案證據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為進一步確定證明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善證據體系,謝新星督促公安機關儘快將該犯罪團伙的另一參與者謝勇平抓獲歸案,同時建議對其異地羈押、及時訊問,以防串供,並形成同步錄音錄像。
謝勇平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與鄔光輝等人翻供前的供述相吻合,成為認定鄔光輝等人犯罪事實的有力補充。
經過這一系列的調查核實,謝新星認定鄔光輝關於刑訊逼供等的控告實屬子虛烏有,同案其餘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也不能成立,公安機關非法取證的嫌疑能夠合理排除,鄔光輝等人的有罪供述合法真實有效。
婁星區檢察院依法對鄔光輝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法院一審分別判處鄔光輝等人八年零二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該案也獲評當年“湖南省檢察機關十大優秀案件”。
漏罪獲加
2015年7月的一天,公安機關在婁底市某駕校內破獲了一起非法拘禁案。由於犯罪嫌疑人李修吾與被害人龔鵑之間存在經濟糾葛,李修吾與劉鵬程等人找到龔鵑並將其控制。隨後,劉鵬程等人威逼龔鵑簽訂了一份扣車協議,將龔鵑駕駛的汽車強行扣押到駕校內。次日,龔鵑搭乘其朋友的汽車來到駕校準備理論,李修吾等人竟將龔鵑及其朋友控制並毆打。隨後,劉鵬程私自將龔鵑朋友的汽車作價2萬元當給一家寄賣行。
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以劉鵬程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報至婁星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謝新星收到案件後細緻審查,發現劉鵬程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還存在將被害人的汽車典當的行為,其行為是否還涉嫌構成搶劫犯罪?謝新星意識到可能存在案中案。
他立即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一份《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想了解公安機關對劉鵬程涉嫌搶劫罪不立案的理由。在拿到公安機關回復的《暫不立案的說明》後,謝新星內心還是有一系列疑問:劉鵬程當車的行為是由誰決定的?其行為是否真的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下落不明的2萬元贓款是否會影響搶劫罪的成立?該案中其餘案犯在逃是否會對劉鵬程搶劫罪的認定造成影響?
在查閱了我國關於搶劫罪的相關規定,並上網搜索類似案件的審判結果後,謝新星決定對案卷再次進行審查梳理。經過多方查證,謝新星認為,儘管還有同案犯在逃,但劉鵬程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且非法拘禁的同案人李修吾的供述與劉鵬程的供述能夠印證。儘管2萬元贓款的去向暫時未能查實,但這並不會影響對劉鵬程涉嫌搶劫罪的立案偵查。
於是,謝新星向公安機關發出了一份《通知立案書》,認為公安機關暫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應當立案偵查。
不久,公安機關對劉鵬程以涉嫌搶劫罪立案偵查。最終,劉鵬程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漏犯追捕
從檢20年來,謝新星練就了一雙“火眼金睛”。
尹志強、劉健因債務糾紛,糾集李鋼、周海華等人於2014年10月12日用鐵鏈鎖住被害人劉永強頸部,將其綁在婁底城郊一民房的水泥柱上。7天后,尹志強等人發現劉永強呼吸衰弱,便將其拋棄在婁底市中心醫院大門口,待醫生趕到搶救時劉永強已經死亡。2014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向婁星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尹志強、劉健。
謝新星第一時間審查了案卷材料,立刻從中嗅到了“漏網之魚”的味道。他發現,在全案中看似不起眼的李鋼、周海華,不同程度參與了拘禁和虐待被害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行為明顯已涉嫌犯罪,對二人應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於是,謝新星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意見,監督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並提請逮捕李鋼、周海華,同時建議偵查人員應圍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注意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收集完善證明李鋼、周海華參與共同犯罪的證據,並對其供述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決不讓漏網之魚逍遙法外。
2015年2月2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鋼、周海華。11月25日,婁底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鋼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海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該案被評為“湖南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優秀案件”。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謝新星說:“惡性暴力犯罪往往給人民群眾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對這類犯罪的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就是提升老百姓安全感的有效舉措。不放縱一個犯罪分子,不冤枉一個無辜群眾,就是我們偵查監督檢察官的責任。”
“老賴”還款
“沒想到一個拖了12年的債務糾紛居然在謝檢察官的調解下到位了,我終於不用來回奔波了。”2011年8月初,家住婁星區萬寶鎮的李允德興沖沖地來到婁星區檢察院,將一面錦旗送到了謝新星手中。
事情還得從上世紀90年代初說起。那時候,李允德借款20萬元給劉某用於磚廠經營,但由於劉某經營不善,磚廠虧損倒閉。幾年後,李允德向劉某催還欠款,但劉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敷衍拖欠不還。迫於無奈,李允德於199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次年,法院判決劉某償還李允德35.5萬元。然而判決生效十餘年間,一直無法執行到位。
官司雖然打贏了,但遇到了“執行難”這個老大難問題。為了追討這筆鉅款,李允德開始了長期上訪。“反正那錢也不打算要了,事情不解決我就一直上訪,我就不信治不了他。”李允德在和謝新星聊天時,講到了他當時的心態。
事情的轉機出現在2011年8月,公安機關將劉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提請婁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交由謝新星承辦。當李允德接到了謝新星的電話時,他突然覺得這事情有希望了。
認真聽完李允德的陳述,明白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謝新星仔細梳理了所有的證據材料,認為劉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但為何他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
於是,謝新星來到看守所訊問劉某,進一步瞭解他的想法。得知劉某願意執行法院判決,但認為判決的標的過高而不願履行。謝新星遂向領導彙報情況,申請雙方協調。在辦理相關手續後,雙方開始第一次見面協調。因劉某在押,相關資金也掌握在其妻手中,謝新星便忙著多方聯繫,又安排劉某與妻子、李允德共同協調。
經過多次溝通協調後,李允德和劉某終於達成執行和解,並讓李允德拿到了和解的執行款。拿著遲來已久的執行款,李允德激動地握著謝新星的手:“謝謝檢察官,是你們的努力,讓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短短7天的時間,李允德與劉某之間12年的積怨被成功化解。對此,謝新星深有感觸地說:“作為檢察官,我們往往習慣性地認為辦案才是職責所在,其實化解矛盾、排解糾紛本身也是伸張正義。”
對每起案件的慎終若始,對法律正義的敬畏,對檢察工作的忠誠,是謝新星用整整20年的青春書寫的檢察情。
來源丨檢察日報
作者丨張吟豐 謝超君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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