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車主必看,以後你要這樣停車了!

《鹽城市停車管理辦法》

已於2018年12月30日

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佈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
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
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
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盐城车主必看,以后你要这样停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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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管理,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改善靜態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縣(市、區)城區和鎮區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以及停車規範、服務、收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指鹽淮高速、鹽靖高速、瀋海高速合圍圈以及鹽城環保科技城、鹽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本辦法所稱的縣(市、區)城區指大豐區、東臺市、建湖縣、阜寧縣、射陽縣、濱海縣、響水縣的城區。

本辦法所稱的鎮區指市區、縣(市、區)城區以外的鎮建成區。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指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和室內場所,包括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停車管理堅持規劃引領、建設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則,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以及停車規範、服務、收費等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房產、交通、工商、物價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落實轄區內日常停車管理工作,引導、督查轄區單位開展停車治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

第六條 按照“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科學合理制訂或修訂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制定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停車場配建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提高。

第八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

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嚴禁擅自停用停車場或改變停車場用途。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配建標準、規劃預測需求配建停車場,合理設置停車區域。

建設的露天停車場,除出入口外,其他區域應當與道路進行安全隔離。

第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指導居住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等開展小區內部停車管理工作,公安等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停車場專項規劃,將公共停車場建設納入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推動實施建設。

第十一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採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綜合利用地下、建築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利用空閒土地、建築項目道路退讓紅線區域設置臨時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十二條 停車場竣工後,有關部門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狀況動態評估制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開。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障礙。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施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

(二)不佔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

(三)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泊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設置,統一噴塗編碼,不同類型的停車泊位應當按規定使用不同顏色標線進行區分。

第十六條 推進單位和個人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用於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章 停車規範、服務、收費

第十八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構建和維護停車秩序,營造良好的停車環境。鼓勵舉報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物等行為;節假日、夜間及重大活動期間,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向社會限時開放停車場地;倡導群眾合理用車、綠色出行。

第十九條 建立停車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停車人與停車管理相關的失信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建立停車管理專家諮詢機制,協助開展停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將停車場所屬位置、停車容量等相關情況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要嚴格遵循停車入位的相關要求。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輛停放在無停車泊位的位置,但在未設置出租車專用停車泊位的路段,出租車在不影響安全和通行的情況下即停即走除外;

(二)在設有停車泊位的位置逆向、超出位置停車;

(三)貨車、大中型客車、工程專項作業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在專用停車場地以外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在限定停放時間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持續停放超過規定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將機動車駛離。經通知逾期不駛離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提供聯繫方式信息導致無法通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沒有規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實行智能化管理、服務、收費,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全市智能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制定停車信息聯網接入規範,組織實施全市停車信息接入工作。

對外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停車場按照規範建設智能停車管理設施,將停車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促進停車管理與互聯網、物聯網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依託全市智能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全市停車基礎數據庫,加強停車數據管理,依法依規使用停車數據。

第二十六條 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徵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管理。根據停車供需狀況、交通擁堵情況等因素對停車設施劃分不同區域,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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