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12月3日晚,周柏豪晒出一张入住江门某酒店的资料照,称其入住酒店时遭到了工作人员泄露隐私,将自己入住的资料拍下并分享到了朋友圈。透过此事件,艺人隐私被无底线侵犯问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那么,艺人隐私是否该受到等同于普通公民的保护?侵犯艺人隐私的公民是否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国外又是如何保护艺人隐私的?娱虎为大家扒扒。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隐私权是泊来品,美国隐私权保护最完善

​娱虎搜索发现,关于隐私权这个概念的诞生,其实已有一百多年了。早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被载入历史。这两位牛逼仁兄,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院评论》上发表了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正式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当然,两位仁兄也就当之无愧地,成为隐私权理论的开山鼻祖。

此后,隐私权的立法在全世界纷纷落实。美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如《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1974)、《隐私保护法案》(1980)等。德、法、瑞典、日本等国也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里不一一介绍。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最完善,对于这一点,有网友表示异议,理由是透过美国政府“棱镜门”事件,可知美国对公民隐私的践蹋是很严重的,但这并不妨碍美国隐私权立法最完善、保护最明晰的事实。

美国早在19世纪就确立了对民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础。普通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了定义,其中包括:对隐私空间的侵入;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地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承担责任。

美国人认为,隐私权牵涉到道德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资讯时是否侵犯到民众的隐私权,可从四个方面来看。

第一,侵犯个人形体或精神上的隐私。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最多的群体就是名人,如娱乐界明星、体育明星等。美国法律对媒体在这方面的约束是:记者可以在公共场合和公共事件中采访或拍摄个人;对私人住宅及私人公司内部活动,若未经当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许拍摄;对中小学学生以及18岁以下犯罪少年的拍摄,对媒体有着较严的限制。比如美国最有名的偷拍被判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是加雷拉偷拍杰奎琳案。美国前第一夫人杰奎琳改嫁希腊船王后,自由摄影师加雷拉利用长焦镜头偷拍杰奎琳在私人住宅的画面以及肯尼迪小孩在私立学校中的镜头。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加雷拉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判决加雷拉不能近距离接触杰奎琳,必须与杰奎琳保持25英尺以上的距离,与肯尼迪的小孩保持30英尺以上的距离。

第二,媒体不可发表和透露使个人难堪的个人生活行为。媒体发表新闻中有关个人的资讯应是有新闻价值的。如一个女公职人员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游玩。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这名男朋友的资讯,媒体可以涉及,但如果这名女公职人员从男朋友处传染上艾滋病,通常媒体不宜发表这位男朋友的资讯。

第三,虚假报道也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美国弗雷斯特城市出版公司出版的一本杂志在一篇报道中描写了一名大桥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记者采访了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报道中却以采访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义发表了新闻。美国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并判给其6万美元的赔偿。

第四,企业利用名人效应移花接木,也可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NBC午夜脱口秀著名主持人强尼卡森从1957年主持该节目后,每晚的开场白都是:“这是强尼。”1983年,密执根一家生产移动马桶的公司将新产品命名为:“这是强尼移动马桶”,并在传媒上大打广告。强尼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这家公司侵犯了强尼的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保护,美国针对不同的对象是有区别的,主要分为3个群体,各群体保护程度明显区别:一是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二是公众人物,三是普通民众。

对公职人员而言,基本上是在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换句话说,对他们的隐私保护最弱。美国总统甚至总统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长、国会议员等的私生活,媒体的披露往往不触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以及现总统布什的女儿未到法定饮酒年龄却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事例。公职人员如控告媒体诽谤罪时,必须在法庭上证明:媒体明知有关资讯是虚假的,但仍予以发表;媒体严重失职,即不管资讯真假与否仍予以发表。

对于公众人物,偷拍是最明显的隐私权侵犯。对于个人名誉的保护方面,在法庭上,公众人物需证明媒体是蓄意发表错误和不实的新闻,仅仅证明媒体发表的新闻是错误和不实的是难以胜诉的。

对于普通民众,美国法律给予了最大范围的隐私权保护。对私人住宅(当然也包括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私宅),外人未经屋主同意,绝不可踏进一步。即使是警察,如无法院开出的搜查证,也不可以直接闯入民宅。当年一起最著名的案例是,一名日本留学生误闯入一户居民的院子,屋主开枪打死了这名学生。虽然屋主这样的做法太过极端,劝其离开即可,根本没有必要杀人,但在法庭上,这名屋主被判无罪——最基本的原因是,这名学生侵犯了私人领地,而私有财产在美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我国未就公民隐私权专门立法,法律大致规定了十大侵权行为

那么,我国对隐私权保护是咋样的情况呢?据学界研究,“隐私”这个词语第一次出现我国法律中,是在《侵权责任法》的条文里,而其他相关的对于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通信住宅等的保护,则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所以,如各位看官所见,我国没有就隐私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也就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因此,隐私权保护和侵权频发广发的现状存在脱节的情况。

那么,在国内法律来看,什么是隐私呢?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对于什么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国法律大致厘清了的,主要包括以下十条: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各位看官,看了以上十条隐私侵私行为手心冒汗没有,不管你有没有,娱虎犯过的不只一条。。。

隐私侵权的法律惩罚,说不严也严,私拆信件可叛刑一年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具体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明星隐私权被侵犯,是明星惯出来的?

好,现在来说说明星隐私权为何更容易被侵犯的问题。

原因之一比较奇葩——明星隐私权被侵是明星自己“惯出来的”。为啥这么说呢?原因是,明星为了博取大众的追捧与青睐,满足大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甘愿自曝一些普通人看来比较私密的东西,例如:婚恋状况、年龄、身高、生日、兴趣爱好、工作计划、出游计划等等。这就使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等更大范围地暴露在公众眼球中。久而久之,公众的探索欲越来越强,媒体们为了提高知名度,顺应公众的需求,甚至超越公众的探索范围,过分地报道明星的私人信息和生活,就构成了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

原因之二呢?当然就是上边所说的,立法不完善。法不完善,则隐私权被侵犯时受害者难以维权,即使维权,从现实案例处理情况来看,侵犯者违法成本普遍不高,通常是道个歉完事。对于一些以出名为人生追求的惯犯乃至普通民众来说,这真是小菜一碟。

原因之三,那必须是国人的隐私权意识薄弱,试问,哪些是隐私,哪些不是隐私,侵犯隐私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咱们普通老百姓谁能真正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你不要问娱虎,因为娱虎也是一脸蒙圈。

隐私侵权已成为明星与民众冲突的导火索 明星只享有有限的隐私权

艺人也是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这一点并不会因为明星赚大把票子、受万众瞩目而改变。当明星隐私遇到他人侵犯时,同样会激发出受伤害、无辜、愤怒等情绪。因此,明星和粉丝、娱记等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冲突也就难以避免了。

比如,冯小刚当众大骂泄露他家庭住址的媒体,李亚鹏对偷拍女儿李嫣的狗仔队拳脚相加,甚至扬言“见一次打一次”。

徐铮酒后被女记者拍照,结果动手打了人,不过事后道了歉。

相对温和的是陈晓,他在给上坟时被狗仔偷拍,发文向狗仔求饶:“弄死我一个就好了,千千万万放过我家人“。

以上明星的反应,并不是很难理解的事。将心比心,如果把咱们这些信息曝光在网上,咱们自己会怎么想呢? 周柏豪的愤怒,和冯小刚、李亚鹏、徐铮等人并没有什么不同。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曝我住址,我他妈要抽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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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我女儿,见一次,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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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铮打女记者后道歉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陈晓求放过

不过,艺人们的反应归反应,他们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比普通人更有限,更易受到侵犯是必然的。

某律师团队曾指出,“公众人物只有当他们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合理兴趣存在着联系时,他们的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限制。”

该律师团队列举了几类不当曝光的情况:首先是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对明星最私密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这会严重损害明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比如“艳照门”,其照片来源并不合法,仍构成对相关人等的隐私权侵犯。

其次是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凡是属于私人支配的空间和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明星对这些私人空间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没拉窗帘被偷拍个人私生活的明星比比皆是,狗仔队所谓的“我站在公共场所拍照,不算侵入私人空间”的说法毫无说服力。

还有就是对事实真相的夸大。社会公众看到的影像资料作为所谓的证据,是经过拍摄者的选择、处理、拼凑而形成的公开版。小小的一个神态、动作可能就会在这种剪辑中被无限扩大和循环,充斥着主观性、判断性词语,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区,也是明星维权的武器。

隐私权保护不如意的情况下,明星当如何自处

那么,在隐私权保护不如人意的情况下,艺人当如何自处呢?这是艺人关注的问题。

娱虎表示,诉诸法律当然是第一位的选择,该责斥的责斥,该起诉的起诉,该发泄的还要发泄。否则,像一些艺人一样,将委屈进埋在心里,处处将就粉丝和娱记,结果弄出一个抑郁症来。此前,尚于博、乔任梁等明星的自杀,就是因为隐私无保护、工作压力大而不堪重负,患上了抑郁症,最终令人惋惜地走向了自杀的不归路。令许多网友感慨,明星是一个高压力的职业,没有钢铁心,不要揽这个活,进这个圈。

周柏豪无奈:面对“隐私强暴”,明星除了闭眼享受还能做什么?

梁任乔

当然,除了法律这个手段外,作为艺人,还是要把心态放平和一点。如果有一个好的心态,大可把隐私维权作为博取关注度的一种途径啊——对于艺人来说,关注度就等于金钱,就等于星途前程哦!所以周柏豪同学,在无法回避也无力反抗隐私强暴时,或许拥抱、享受隐私被曝的压力,是无奈之下、保持平和的一个更理性的选择。

当然,娱虎和各位网友更期待的是,终将有一天,我们的社会走向这样一种形态:社会心理成熟、健康,没有无尊严的追星,没有无底线的窥私癖,艺人在街头不被重重围困,不被攀肩搂背强索合照,艺人遇见粉丝时很自然地招手打声招呼,便毫无困扰地擦身而过——只有进入这样的状态时,社会才是正常的、成熟的社会,艺人才是正常的、成熟的艺人,民众才是正常的、成熟的民众。这一点,香港已然为我们内地作出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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