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12月3日晚,周柏豪曬出一張入住江門某酒店的資料照,稱其入住酒店時遭到了工作人員洩露隱私,將自己入住的資料拍下並分享到了朋友圈。透過此事件,藝人隱私被無底線侵犯問題再度進入公眾視野。那麼,藝人隱私是否該受到等同於普通公民的保護?侵犯藝人隱私的公民是否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國外又是如何保護藝人隱私的?娛虎為大家扒扒。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隱私權是泊來品,美國隱私權保護最完善

​娛虎搜索發現,關於隱私權這個概念的誕生,其實已有一百多年了。早在189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路易斯D・布蘭迪斯和塞繆爾D・沃倫被載入歷史。這兩位牛逼仁兄,在當年第四期《哈佛法學院評論》上發表了題為《隱私權》的論文,正式標誌著隱私權理論的誕生。當然,兩位仁兄也就當之無愧地,成為隱私權理論的開山鼻祖。

此後,隱私權的立法在全世界紛紛落實。美國先後頒佈了大量的法律對隱私權加以保護,如《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法案》(1974)、《隱私保護法案》(1980)等。德、法、瑞典、日本等國也非常重視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這裡不一一介紹。

美國的隱私權保護最完善,對於這一點,有網友表示異議,理由是透過美國政府“稜鏡門”事件,可知美國對公民隱私的踐蹋是很嚴重的,但這並不妨礙美國隱私權立法最完善、保護最明晰的事實。

美國早在19世紀就確立了對民眾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礎。普通法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做了定義,其中包括:對隱私空間的侵入;竊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公開地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4種行為之一的,就應當為侵犯他人隱私權承擔責任。

美國人認為,隱私權牽涉到道德問題,也涉及到法律問題,媒體在報道和傳播資訊時是否侵犯到民眾的隱私權,可從四個方面來看。

第一,侵犯個人形體或精神上的隱私。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最多的群體就是名人,如娛樂界明星、體育明星等。美國法律對媒體在這方面的約束是:記者可以在公共場合和公共事件中採訪或拍攝個人;對私人住宅及私人公司內部活動,若未經當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許拍攝;對中小學學生以及18歲以下犯罪少年的拍攝,對媒體有著較嚴的限制。比如美國最有名的偷拍被判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例是加雷拉偷拍傑奎琳案。美國前第一夫人傑奎琳改嫁希臘船王后,自由攝影師加雷拉利用長焦鏡頭偷拍傑奎琳在私人住宅的畫面以及肯尼迪小孩在私立學校中的鏡頭。法院在判決中裁定加雷拉的行為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判決加雷拉不能近距離接觸傑奎琳,必須與傑奎琳保持25英尺以上的距離,與肯尼迪的小孩保持30英尺以上的距離。

第二,媒體不可發表和透露使個人難堪的個人生活行為。媒體發表新聞中有關個人的資訊應是有新聞價值的。如一個女公職人員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遊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這名男朋友的資訊,媒體可以涉及,但如果這名女公職人員從男朋友處傳染上艾滋病,通常媒體不宜發表這位男朋友的資訊。

第三,虛假報道也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美國弗雷斯特城市出版公司出版的一本雜誌在一篇報道中描寫了一名大橋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記者採訪了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報道中卻以採訪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義發表了新聞。美國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並判給其6萬美元的賠償。

第四,企業利用名人效應移花接木,也可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NBC午夜脫口秀著名主持人強尼卡森從1957年主持該節目後,每晚的開場白都是:“這是強尼。”1983年,密執根一家生產移動馬桶的公司將新產品命名為:“這是強尼移動馬桶”,並在傳媒上大打廣告。強尼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這家公司侵犯了強尼的隱私權。

關於隱私權保護,美國針對不同的對象是有區別的,主要分為3個群體,各群體保護程度明顯區別:一是公職人員(尤其是政府官員),二是公眾人物,三是普通民眾。

對公職人員而言,基本上是在大眾傳媒的監督之下,換句話說,對他們的隱私保護最弱。美國總統甚至總統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長、國會議員等的私生活,媒體的披露往往不觸及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總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緋聞案以及現總統布什的女兒未到法定飲酒年齡卻飲酒和醉酒駕車的事例。公職人員如控告媒體誹謗罪時,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媒體明知有關資訊是虛假的,但仍予以發表;媒體嚴重失職,即不管資訊真假與否仍予以發表。

對於公眾人物,偷拍是最明顯的隱私權侵犯。對於個人名譽的保護方面,在法庭上,公眾人物需證明媒體是蓄意發表錯誤和不實的新聞,僅僅證明媒體發表的新聞是錯誤和不實的是難以勝訴的。

對於普通民眾,美國法律給予了最大範圍的隱私權保護。對私人住宅(當然也包括公職人員、公眾人物的私宅),外人未經屋主同意,絕不可踏進一步。即使是警察,如無法院開出的搜查證,也不可以直接闖入民宅。當年一起最著名的案例是,一名日本留學生誤闖入一戶居民的院子,屋主開槍打死了這名學生。雖然屋主這樣的做法太過極端,勸其離開即可,根本沒有必要殺人,但在法庭上,這名屋主被判無罪——最基本的原因是,這名學生侵犯了私人領地,而私有財產在美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我國未就公民隱私權專門立法,法律大致規定了十大侵權行為

那麼,我國對隱私權保護是咋樣的情況呢?據學界研究,“隱私”這個詞語第一次出現我國法律中,是在《侵權責任法》的條文裡,而其他相關的對於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通信住宅等的保護,則散見於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中。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所以,如各位看官所見,我國沒有就隱私權保護進行專門立法,也就沒有形成明確具體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因此,隱私權保護和侵權頻發廣發的現狀存在脫節的情況。

那麼,在國內法律來看,什麼是隱私呢?所謂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徵有: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對於什麼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我國法律大致釐清了的,主要包括以下十條: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各位看官,看了以上十條隱私侵私行為手心冒汗沒有,不管你有沒有,娛虎犯過的不只一條。。。

隱私侵權的法律懲罰,說不嚴也嚴,私拆信件可叛刑一年

侵犯隱私權主要是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有時會涉及財產賠償責任以及行政、刑事責任。在法律責任方面,具體依據以下法律條文: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我國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對於正在發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2)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

二、有關規定有《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侵犯隱私權也可能會導致隱私權人的財產損失,從而承擔財產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責任一般限於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

四、以下情況,侵權人將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1、《刑法》有如下關於侵犯隱私權的規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現下,有人喜歡“撬開”他人的網絡空間、電子郵箱,獲取隱私圖片、視頻在網上傳播,其中不乏淫穢、色情圖片,但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涉及更加嚴厲的刑事犯罪,即傳播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

明星隱私權被侵犯,是明星慣出來的?

好,現在來說說明星隱私權為何更容易被侵犯的問題。

原因之一比較奇葩——明星隱私權被侵是明星自己“慣出來的”。為啥這麼說呢?原因是,明星為了博取大眾的追捧與青睞,滿足大眾的好奇心與知情權,甘願自曝一些普通人看來比較私密的東西,例如:婚戀狀況、年齡、身高、生日、興趣愛好、工作計劃、出遊計劃等等。這就使他們的個人信息和生活等更大範圍地暴露在公眾眼球中。久而久之,公眾的探索欲越來越強,媒體們為了提高知名度,順應公眾的需求,甚至超越公眾的探索範圍,過分地報道明星的私人信息和生活,就構成了對明星隱私權的侵犯。

原因之二呢?當然就是上邊所說的,立法不完善。法不完善,則隱私權被侵犯時受害者難以維權,即使維權,從現實案例處理情況來看,侵犯者違法成本普遍不高,通常是道個歉完事。對於一些以出名為人生追求的慣犯乃至普通民眾來說,這真是小菜一碟。

原因之三,那必須是國人的隱私權意識薄弱,試問,哪些是隱私,哪些不是隱私,侵犯隱私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犯?咱們普通老百姓誰能真正說出個子醜寅卯來?你不要問娛虎,因為娛虎也是一臉蒙圈。

隱私侵權已成為明星與民眾衝突的導火索 明星只享有有限的隱私權

藝人也是人,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這一點並不會因為明星賺大把票子、受萬眾矚目而改變。當明星隱私遇到他人侵犯時,同樣會激發出受傷害、無辜、憤怒等情緒。因此,明星和粉絲、娛記等之間產生矛盾甚至衝突也就難以避免了。

比如,馮小剛當眾大罵洩露他家庭住址的媒體,李亞鵬對偷拍女兒李嫣的狗仔隊拳腳相加,甚至揚言“見一次打一次”。

徐錚酒後被女記者拍照,結果動手打了人,不過事後道了歉。

相對溫和的是陳曉,他在給上墳時被狗仔偷拍,發文向狗仔求饒:“弄死我一個就好了,千千萬萬放過我家人“。

以上明星的反應,並不是很難理解的事。將心比心,如果把咱們這些信息曝光在網上,咱們自己會怎麼想呢? 周柏豪的憤怒,和馮小剛、李亞鵬、徐錚等人並沒有什麼不同。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曝我住址,我他媽要抽你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偷拍我女兒,見一次,打一次!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徐錚打女記者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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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求放過

不過,藝人們的反應歸反應,他們作為公眾人物,隱私權比普通人更有限,更易受到侵犯是必然的。

某律師團隊曾指出,“公眾人物只有當他們的個人事項與公眾享有知情權的公共事務、公共利益、公共合理興趣存在著聯繫時,他們的隱私權才應該受到限制。”

該律師團隊列舉了幾類不當曝光的情況:首先是對純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對明星最私密的身體進行披露,發佈他人的裸體照片,對明星性生活的報道,這會嚴重損害明星的名譽和人格尊嚴。比如“豔照門”,其照片來源並不合法,仍構成對相關人等的隱私權侵犯。

其次是對私人空間的侵犯。凡是屬於私人支配的空間和場所,無論是有形的,還是虛擬的,都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明星對這些私人空間享有隱私權,任何人未經其允許不可以擅自闖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佔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間,也不得非法採用高倍望遠鏡、長焦距拍照等手段窺視明星的個人空間。沒拉窗簾被偷拍個人私生活的明星比比皆是,狗仔隊所謂的“我站在公共場所拍照,不算侵入私人空間”的說法毫無說服力。

還有就是對事實真相的誇大。社會公眾看到的影像資料作為所謂的證據,是經過拍攝者的選擇、處理、拼湊而形成的公開版。小小的一個神態、動作可能就會在這種剪輯中被無限擴大和循環,充斥著主觀性、判斷性詞語,感情色彩濃厚,傾向性明顯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區,也是明星維權的武器。

隱私權保護不如意的情況下,明星當如何自處

那麼,在隱私權保護不如人意的情況下,藝人當如何自處呢?這是藝人關注的問題。

娛虎表示,訴諸法律當然是第一位的選擇,該責斥的責斥,該起訴的起訴,該發洩的還要發洩。否則,像一些藝人一樣,將委屈進埋在心裡,處處將就粉絲和娛記,結果弄出一個抑鬱症來。此前,尚於博、喬任梁等明星的自殺,就是因為隱私無保護、工作壓力大而不堪重負,患上了抑鬱症,最終令人惋惜地走向了自殺的不歸路。令許多網友感慨,明星是一個高壓力的職業,沒有鋼鐵心,不要攬這個活,進這個圈。

周柏豪無奈:面對“隱私強暴”,明星除了閉眼享受還能做什麼?

梁任喬

當然,除了法律這個手段外,作為藝人,還是要把心態放平和一點。如果有一個好的心態,大可把隱私維權作為博取關注度的一種途徑啊——對於藝人來說,關注度就等於金錢,就等於星途前程哦!所以周柏豪同學,在無法迴避也無力反抗隱私強暴時,或許擁抱、享受隱私被曝的壓力,是無奈之下、保持平和的一個更理性的選擇。

當然,娛虎和各位網友更期待的是,終將有一天,我們的社會走向這樣一種形態:社會心理成熟、健康,沒有無尊嚴的追星,沒有無底線的窺私癖,藝人在街頭不被重重圍困,不被攀肩摟背強索合照,藝人遇見粉絲時很自然地招手打聲招呼,便毫無困擾地擦身而過——只有進入這樣的狀態時,社會才是正常的、成熟的社會,藝人才是正常的、成熟的藝人,民眾才是正常的、成熟的民眾。這一點,香港已然為我們內地作出了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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