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检察院获赠锦旗

近日,被救助人陈某某给黔西南州检察院送来一面印着“心系困难户 爱心来帮助”的锦旗。

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检察院获赠锦旗

感谢党的政策,感谢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这笔钱解决了我家的大问题,谢谢!

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检察院获赠锦旗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14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普安县高棉乡住晴隆县方向行驶,行至“上瑞线”约2363公里处时,与杨某某(陈某某丈夫)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和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因此次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重伤二级)、颅底骨折及枕骨右侧骨折(轻伤三级)、颅脑损伤致偏瘫(四级伤残)、颅脑损伤致智力缺损(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十级伤残)。

2017年9月26日,普安县法院作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

被害人杨某某家共有6口人,4个子女都在上学,原家庭不算贫困,车祸发生后,杨某某的智力只相当于2、3岁的小孩,丧失语言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妻陈某某为照顾他,只能在家从事养殖方面的副业,家庭无固定、稳定收入,还需长期开支大笔医疗及药物费用,家庭面临巨大困境,子女面临辍学。

金州检察在行动

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 检察院获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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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的家庭情况存在困难,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遂告知陈某某(杨某某之妻)可向该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立即向州院汇报该案情况。州、县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到杨某某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办案人员发起爱心捐助倡议,检察干警积极参与,第一时间将捐助的4725元送到陈某某手中,以解燃眉之急。经普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案致贫,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予救助的情况,遂决定按程序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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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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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是指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以及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的涉案未成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等,为解决其面临的急迫困难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都有哪些】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涉案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哪些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刑事案件中生活困难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因父母服刑或者遇害而生活困难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6.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8.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9.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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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859-321901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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