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給你
車子給你
票子也給你
如果一個男人在離婚的時候
還能如此對你
說明對你是真愛
但是
如果這個男人只承諾給你
卻始終不付諸行動
那就另當別論了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對婚後共有財產、子女撫養及撫養費進行了約定,並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為什麼到法院離婚時,法院不予認可呢?今天的《家事微課堂》就來說說這個事。
本期案例
°
感情破裂的兩個人,在分割財產及子女一事上產生分歧。
小鄭(女)與小江(男)經兩年的戀愛後,於2000年1月到婚姻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生育一女孩小小江。從2009年起,兩人感情開始出現裂痕。
2010年,小鄭和小江就離婚事宜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主要內容為:
1.小江一次性支付小鄭400萬元;2.轎車一輛歸小鄭所有;3.婚後購買的花園小區和湖西小區兩處房產歸小鄭所有; 4.截至2011年12月11日的所有外債由小江自行償還,與小鄭無關;5.女兒撫養費全部由小江承擔,大學畢業前與小鄭共同生活,由小鄭監護。
事後,小江未履行該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
2012年1月小江向小鄭出具一份《付款承諾》,主要內容為:
1.小鄭與小江購買的兩套房產歸小鄭;2.小江補償小鄭及女兒500萬元,作為二人的生活費和女兒的成長費,並每月支付5萬元女兒撫養費;3.婚內存續期間的債權歸小鄭所有。
事後,小江亦未兌現承諾。
2012年5月,二人開始分居生活。
2015年小鄭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均無異議,小江也表示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由誰撫養及撫養費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履行。
各方觀點
女
女兒由我撫養,撫養費按照離婚協議承擔;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離婚協議予以分割。
男
簽訂離婚協議是為了穩住女方的情緒,事後雙方已經和好,並沒有實際履行該離婚協議。女方提出離婚後,男方從未逃避應盡的家庭責任,一直給付女方及女兒各項費用。承諾書涉及的部分財產現已不存在,因經濟困難,無法繼續給予高額的撫養費。
孩
因婚生女已經14歲,法院徵求其意見,小小江表示願意跟隨母親共同生活,且小鄭也表示尊重小孩的意願。
當初的承諾都未兌現
甚至當時承諾的部分財產也沒了
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我們不得而知
對此
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法院判決
❍原告小鄭訴請與被告小江離婚,准予離婚。
❍婚生女小小江由原告小鄭撫養,小江從本判決生效的次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小小江年滿十八週歲止。被告小江有探望小小江的權利,原告小鄭有配合、協助的義務。
❍花園小區的房屋歸原告所有,房屋尚欠的銀行貸款由原告自行償還。
❍湖西小區的房屋歸被告所有,房屋尚欠的銀行貸款由被告自行償還。
明明已經簽了《離婚協議》
為啥不能生效?
咱還是有請嘉賓律師來給解答一下吧!
本期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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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明華
❖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朝陽區家事調解中心主任;
❖長春市“優秀婦女兒童維權衛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婚姻家庭法律服務領域十佳律師”。
❖聯繫方式:13596065382(微信)
律師分析
°《離婚協議》《付款承諾》產生法律效力以原、被告當時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
為何准許原、被告離婚?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本案原、被告之間雖然系合法的婚姻關係,但夫妻感情從2009年出現裂痕後日益惡化,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分居生活、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被告表示同意離婚的事實,足以說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出發,應予准許原、被告離婚。
《離婚協議》和《付款承諾》為何無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雖然是原、被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付款承諾》系由被告自願出具,內容雖均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離婚協議》《付款承諾》產生法律效力是以原、被告當時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因雙方當時未解除婚姻關係,故離婚協議與付款承諾沒有生效,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律師提示
°建議簽訂不以離婚為目的的財產約定,就婚內財產、婚前財產的歸屬做約定。
《財產約定》這樣簽訂才有效
中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種是一方向另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或離開戶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雙方在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所寫的《離婚協議》是效力待定的,只有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時,《離婚協議》才生效。但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不同意辦理離婚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簽訂不以離婚為目的的財產約定,就婚內財產、婚前財產的歸屬做約定,這樣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到法院起訴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條文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看到律師的解讀
你是不是茅塞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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