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經阿拉善盟食品藥品檢驗研究中心、赤峰市藥品檢驗所、巴彥淖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通遼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和錫林郭勒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五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徽華鼎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生產的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阿拉善盟食品藥品檢驗研究中心檢驗,標示為安徽華鼎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肉蓯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和總灰分。
經赤峰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東營百佳益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總灰分和浸出物。
經赤峰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河北康益強藥業有限公司、安國市深豪藥業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國市祁澳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萬東藥業有限公司、內蒙古啟明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百合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全泰藥業有限公司、哈爾濱市潤禾中藥飲片加工廠和亳州市京皖中藥飲片廠生產的10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浸出物。
經巴彥淖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徽華鼎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地骨皮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鑑別和雜質。
經通遼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包頭中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參桂再造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重量差異。
經錫林郭勒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赤峰市博康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蒲黃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和雜質。(詳見附件1)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的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三、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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